民事糾紛一方不調解怎么辦(民事糾紛對方不配合調解怎么辦)
民事糾紛一方不同意調解應該怎么辦
法律分析:在現實社會中,相信有不少人都了解到關于民事糾紛一方不調解的情況比較常見,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民事案件,法院應當依法進行調解,但不能久調不判決。如一方不愿調解,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
民事訴訟對方不愿意調解怎么辦
法律主觀:
你好,民事 訴訟 中的調解制度又稱法院調解,是指按照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發生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自愿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法院調解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導工作的活動;二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主持和引導當事人用平等協商的辦法解決糾紛,達成協議,終結訴訟的一種方式。法院調解制度是建立在當事人處分權基礎上的,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和法院行使審判權相結合的產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進入調解程序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怎么辦
法庭上不愿調解一般法院就會立即終止調解的程序,從而對雙方的案件進行審理判決;調解一般是在法院還沒有開庭審理之前做出的情形,只要相互調解成功,那么就可以解決了雙方的糾紛。
一、法庭上不愿調解會如何處理?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不同意調解決定的,法院應該終止調解的程序,及時對案件進行審理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二、申請調解的流程是怎么樣的?
(一)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無論在哪種程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并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二)調解的進行
法院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根據案情的需要,調解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當事人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參加,被邀請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以及當事人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積極協助法院進行調解。法院調解時,雙方當事人都應出庭,原則上要采取面對面的形式進行調解。但必要時也可以分別對雙方當事人做調解工作。當事人不能出庭而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調解的,必須有當事人的特別授權。對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調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在一般情況下,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除了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同對方協商外,對于是否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應當采用判決方式確認。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以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
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地進行。
調解開始后,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于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后,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三)調解的結束
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一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對于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對于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內容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認可。調解協議依法成立后,對于應當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由書記員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經審查,發現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對于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程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調不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法庭上不愿調解代表著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最終的意思,一般就需要由法院開庭進行審理,根據法律的條款給予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因此,法院就會立即的終止調解程序,從而按審理的流程來進行處理此案件。
民事調解對方不來怎么辦
由于調解制度沒有強制力,是基于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所以一方不到場是無法進行調解的,當事人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訴訟解決。
民事調解但是一方不出面的解決辦法是:可以詢問理由,延期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本身就是由人民法院主持的調解,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立案之后開庭審理,并根據審理情況及時判決。調解中,另一方不出面又未說明任何理由的表明其不愿意調解,基于調解的自愿原則,也就不再適用調劑。
民事調解找哪個部門
民事糾紛可以向鄉鎮、村,辦事處、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去各鄉鎮司法所請求調解疑難復雜民事糾紛。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是勞動糾紛,需要先到勞動局或是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
根據所處地區的方式不同,在不同的部門進行調解。
解決爭議的方式如下
1、到轄區居委會、村委會申請調解;
2、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3、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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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民事糾紛不和解過錯方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民事糾紛不和解過錯方可以向鄉鎮、村,辦事處、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是勞動糾紛,需要先到勞動局或是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解決途徑如下: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后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并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欠錢被起訴對方不同意調解怎么辦
民間借貸糾紛不接受調解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請求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調解是自愿的必須得到雙方當事人的同意,雙方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會對案件進行宣判,調解達成協議。
欠錢不還已經起訴的情況下雙方和解的話原告可以申請撤訴,撤訴的條件是:
(1)提出撤訴申請的人必須是原告或者經過原告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對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
(2)申請撤訴必須自愿。
(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規避法律企圖逃避法律制裁。
(4)申請撤訴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債務糾紛起訴后撤訴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原告起訴后在民事訴狀送達被告前撤訴的視為沒有提起訴訟,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
(2)原告享有再次起訴權。即原告撤訴后,在訴訟時效內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二審不同意調解法院會怎么處理?
二審案件不進行調解的,依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如果原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二審法院可以作出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法律分析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服的,是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上級法院受理案件后會進行二審,二審案件不進行調解的,依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如果原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二審法院可以作出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二審法官調解不成是直接宣判還是要開庭審理,要看調解的時機。如果是剛剛上訴階段,還沒有二審開庭審理階段的調解,調解不成的,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如果判決前調解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民事訴訟對方不同意調解怎么辦?
法律分析:調解不成,法院會根據證據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此外,根據近《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是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對雙方爭議的事項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自行和解分為庭上和解和庭外和解。庭上和解是指在訴訟進行中,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在場參與下達成的和解。庭外和解是指在法庭以外,在沒有審判人員參與下,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的和解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