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的時間規定是怎樣的(哺乳期時間怎么規定)
婦女哺乳時間規定
哺乳期多長時間,通常是因人而異的,沒有一個確切的規定。我們國家對女工規定的哺乳期是1年,而產婦要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決定哺乳的時間。哺乳期1年之內是可以的,因為此時新生兒需要喝奶,而母乳是最好的一種食品,特別是最初幾個月營養非常多,有抗體可以使新生兒避免一些感染,而且比較方便,可以避免感染。而隨著新生兒的長大,要注意添加輔食,特別是有些哺乳時間過長的人,可能新生兒不是因為營養需求,而是一種精神依賴。這時候過長時間的哺乳可能導致其輔食添加的不及時,造成營養不良,所以建議10個月到1年的哺乳時間是最好的。
一.哺乳期
哺乳期通常是指女性生產之后,對未滿1周歲的嬰兒進行哺乳的期間。在這段期間,女性是比較脆弱的,法律上面也對哺乳期的女性做出了較多的保護。對于在哺乳期的女職工而言,法律規定要給予一定的假期,那么大家知道法定哺乳期有多長時間嗎?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二.女職工在哺乳期享受什么待遇
1.哺乳期指生產后,對未滿1周歲的嬰兒進行哺乳的期間。這期間是法定給予女職工進行哺乳的時間,不以女職工是否以母乳給嬰兒哺乳而有所異同。國家對女職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做了明確規定: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3.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根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嬰兒滿周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認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有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點;不得安排哺乳女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所指出的作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哺乳期喂奶時間勞動法如何規定
法律主觀:
哺乳期喂奶時間《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勞動法》第六十三條只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法律客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國家規定哺乳期一天幾個小時
法律規定的哺乳期是12個月,每天哺乳時間為兩次,每次除去來回路上的時間為半小時,來回路上的時間也算工作時間,不扣除工資。也可以兩次哺乳時間合并在一起使用。
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十二個月。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哺乳期間離職公司如何補償,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哺乳期間離職,如果是勞動者主動離職,則沒有任何的補償。如果是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兩倍作為賠償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
哺乳時間,《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確規定,在嬰兒未滿周歲前,用人單位應在每班勞動期間給予二次哺乳時間,每次(每個嬰兒)30分鐘;亦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及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根據國家勞動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規定,在勞動范圍上,單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禁忌從事的勞動也主要是指超過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和強體力勞動。另外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加班、值班,一般也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哺乳時間、哺乳假方面的規定主要是指:
1、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
3、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哺乳時間是每個生育女職工都有權享受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哺乳期時間規定是多久
法律分析:法定哺乳期為12個月(被哺乳的嬰兒從出生到滿周歲)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