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如何申求調解
車禍以后不報警交通事故應該如何調解
法律主觀:
車禍以后不報警,交通事故應該如何調解 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shù)?,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損害賠償?shù)恼{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jīng)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jīng)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 提起 民事訴訟 。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制作調解書時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事故簡要案情和損失情況; (二)責任認定; (三)損害賠償?shù)捻椖亢蛿?shù)額; (四)賠償費給付方式和結案日期。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不予轉接賠償款項。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八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一致書面申請。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交通事故調解的條件是什么
出車禍調解的條件有
1、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2、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
調解流程
雙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提出調解申請,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天。達成協(xié)議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調解書,并送達各方當事人。該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方為生效,然后按照規(guī)定履行賠償。
什么時候可以申請調解
調解開始的時間應根據(jù)事故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有人員死亡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如果交通事故中有受傷的情況,調解應當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調解。
哪些情況不能申請調解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jù),因現(xiàn)場變動、證據(jù)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只要具備上述情形之一就不能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相關情況后,再把事故認定書交給當事人。
法律依據(j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交通事故在交警大隊調解流程
雙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提出調解申請,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天。達成協(xié)議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調解書,并送達各方當事人。該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方為生效,然后按照規(guī)定履行賠償。
調解開始的時間應根據(jù)事故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有人員死亡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如果交通事故中有受傷的情況,調解應當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調解。
調解的時候可以起訴嗎?
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提起之時,調解即終止。經(jīng)過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要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各方當事人。
如果經(jīng)過調解,并且當事人也已在調解書上簽字,只是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不予履行,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都可以就損害賠償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但是起訴后不能再調解,當事人一旦就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就不再受理調解的申請了。
哪些情況不能申請調解?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jù),因現(xiàn)場變動、證據(jù)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只要具備上述情形之一就不能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相關情況后,再把事故認定書交給當事人。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臓幾h,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醫(y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