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的分配原則與處理方式(遺產的分配)
遺產繼承人順序分配原則
法定繼承根據一定的繼承順序進行遺產分配,有遺囑按照遺囑,沒有遺囑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一般情況下同一繼承順序均分遺產。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一、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什么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指在適用法定繼承方式時,哪些人能夠作為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人取得繼承權,并依法享有繼承死者財產的權利。在法定繼承制度中,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非常重要的問題,不僅決定法定繼承在什么范圍內進行,而且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也影響著遺囑繼承人的確定。因此,科學合理地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法定繼承制度的關鍵。
現代各國繼承立法規定法定繼承人,一般都以血緣關系、婚姻關系為基礎(還有少數國家兼采扶養關系),但各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廣狹不一。我國采取親屬繼承限制主義來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我國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配偶、子女(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其直系卑血親代位繼承)、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公婆或對岳父母盡了主要瞻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
二、繼承原則
在分割遺產時,各繼承人除嚴格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男女平等、養老育幼、優先照顧缺乏勞動能力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外,還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因此,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遺囑,如果留有遺囑,首先應按遺囑繼承方式分割被繼承人的財產。雖有遺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處分的遺產。
2、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原則。
在分割遺產時,如死者遺有未出生的胎兒,應給胎兒保留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其應繼承的數額一般以共同參加繼承的各法定繼承人的平均數額為參考數額。如果胎兒生下是活體,這份遺產由胎兒這一繼承人繼承;如果胎兒出生是死胎,這份遺產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3、物盡其用的原則。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對于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要注意貫徹這一精神。如:對房屋要照顧缺房的繼承人;對生產工具要照顧生產需要的繼承人;對圖書資料要照顧從事有關業務的繼承人,等等。這樣才能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遺產繼承糾紛的處理原則有什么
遺產繼承糾紛的處理原則如下:
1、男女平等原則;指財產繼承權不分男女,一般均等分配。
2、養老育幼,保護弱者原則;
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4、互諒互讓、協商處理、充分發揮遺產效用原則。
遺產分配順序是什么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1、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分配;
2、沒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有遺囑的,按照遺囑分配;
3、沒有協議和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