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法定第一監護人是誰(孩子法定監護人指的是誰)
孩子的第一監護人的認定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主觀:
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是父母,如果父母去世或者沒有監護能力,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在的可以由孩子的兄、姐充當監護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幼兒的法定監護人是誰
幼兒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必須承擔的義務:
1、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匯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為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綜上所述,孩子法定監護人一般是指父母,但是如果未成年的父母死亡或者是父母沒有監護能力的,則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這些近親屬依順序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是爸爸還是媽媽
法律分析:對于子女來說父母都是第一監護人。根據法律規定,父親與母親都是子女的第一法定監護人。但是夫妻雙方離婚,對子女享有撫養權的一方應為子女的第一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是誰
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是其生物學上的父母。
在法律上,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指的是有法定權利和責任照顧孩子、保護孩子權益的人。通常情況下,孩子的生物學父母扮演著孩子的第一監護人角色。如果父母已婚并且沒有離婚或分居,他們共同擁有孩子的監護權;如果父母已經離婚或分居,則授予其中一個父親擔任孩子的主要監護人,但通常也會給予另一個父親某些權利和責任。
其次,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如父母去世或無法照顧孩子,其他人可能會被指定為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此外,不同國家和地區對于監護權的規定會有所不同,需要根據當地法律進行咨詢和了解。
誰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的第一監護人時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監護人是指什么人
法律分析:
第一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第一順序監護人,一般指其父母。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法律上監護人并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關于第一監護人關系說明,爸爸:父女或父子;媽媽:母女或母子;姐姐:姐弟或姐妹;哥哥:兄妹或兄弟。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衍生問題:
注冊公司監事人職責是什么?
監事的職責如下: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孩子法定第一監護人是誰
法律主觀:
孩子法定第一監護人是父母。法律上監護人并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是誰
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是父母。監護人的相關規定如下: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
監護人員的法定監護責任如下:
1、隨時照看好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注意生病及時就醫,發生困難及時幫助;
2、安排好被監護人的生活起居,幫助和教會自行解決生活簡單技能;
3、幫助打理和監管被監護人的個人財產,保護人身財產安全;
4、對被監護人的基礎知識培養和支持相關的教育,負責讓被監護人身心都健康成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八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