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罰則的具體內容是什么(定金罰則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買二手房如何規避定金糾紛?定金罰則是什么
在二手房買賣中,買方支付定金是為了保證買賣雙方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但是也存在因為雙方自身問題而引起的購房糾紛,若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賣家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二手房定金糾紛規避辦法1、交定金并非越多越好
有的賣家認為,定金越多越好,尤其是還有尚未還清房貸的賣家可以用此來解抵押。但對于賣家來說也并非定金越多越好,定金收多少一般是基于二手房買賣雙方的協商結果,但還需要考慮其他因素。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額的20%,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舉例說明,如果業主出售一套合同價為100萬的房子,定金多收取20萬元。
2、注意定金vs意向金vs訂金的不同
買二手房,購房者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注意合同中所寫的到底是什么金。合同文字很多,很多購房者都不會注意去看,但是往往這種情況下容易出現文字陷阱。
(1)意向金:在意向金轉為定金之前,不會對賣方構成約束。支付定金一定要簽署定金合同,買賣雙方需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訂金:訂金的效力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如果購房者不想購買,作為預付款的“訂金”應可退還。
(3)定金:是一種擔保形式,是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權要求對方返還,而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則要雙倍返還定金。
3、了解定金罰則
很多二手房交易雙方都聽說過雙倍返還定金的罰則規定,那么具體的實施條件是什么呢?首先如果想要定金罰則得以實現,那么定金合同就必須合法且成立。(定金合同必須以書面的形式呈現,口頭上的約定是無效的。)其次,如果賣方存在因為違約行為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況,需將雙倍將定金返還給支付方。
定金罰則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法律主觀:
定金罰則的主要內容是: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客觀:
一、定金罰則的主要內容是什么“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二、定金罰則適用的條件(一)以違反有效合同為前提。亦可說,它以違約責任的存在為前提,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無違約責任,則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二)一般只能針對不履行這種違約形態,對部分履行的,定金罰則可針對不履行部分適用。有學者認為,違約定金僅在債務人拒絕履行和不能履行兩種情形下發生罰則效力,逾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發展到不能履行時產生罰則效力,否則不發生不再返還或雙倍返還的效果。我們認為,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應當包括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不能履行等多種違約情形。定金具有雙向擔保的作用,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懲罰違約行為,而在于擔保或督促當事人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的任何違約行為,均構成對設定定金擔保目的的違反。我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17條、第18條對不完全履行合同情形作出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合同執行案件中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8條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適用定金罰則作出了司法解釋。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定金的違約制裁效力得以發生的條件“不履行”,包括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地、不能履行等違約形式。
定金罰則的內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所謂定金罰則,是指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定金罰則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定金罰則的主要內容有:1、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2、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
一、定金罰則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1、定金罰則的主要內容有:
(1)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2)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二、定金罰則適用的條件
定金罰則適用的條件有:
1、必須有違約行為。違約行為的存在為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
2、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這里的合同目的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3、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系。違約行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導致定金罰則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系時方可適用,只有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
法律依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