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特征什么(簡述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特征什么
法律分析:犯罪未遂的特征包括: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罪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的構成特征有哪些?
法律主觀: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 犯罪構成要件 的行為。實行行為的著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著手是實行行為的起點。應該從主客觀統一的意義上把握著手:主觀上,行為人實行犯罪的意志已經通過客觀的實行行為開始表現出來;客觀上,行為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著手的主觀和客觀的統 一,反映了著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為認定著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著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說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 ②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為。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③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是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結果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一定的物質性的犯罪結果作為其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的結果犯,應當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志。如 故意殺人罪 。行為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的行為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為是否完成,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志。如強奸罪。危險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要件的危險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種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志。如 破壞交通工具罪 。 3、 犯罪未得逞 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征: (1)從質上說,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說,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種類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觀認識錯誤; 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現;自然力的破壞;物質阻礙,如撬不開門;時間、地點的不利影響等。綜合上面所說的,犯罪未遂就是屬于沒有達到犯罪的目的,但對于未遂的行為也要有構成的要件,必須是當事人已經著手了犯罪,還有就是犯罪未遂的原因是屬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達成目的,對于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簡述犯罪未遂的構成特征
犯罪未遂特征: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法律分析】
犯罪未遂概念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為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構成特征: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實行行為的著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著手是實行行為的起點。應該從主客觀統一的意義上把握著手:主觀上,行為人實行犯罪的意志已經通過客觀的實行行為開始表現出來;客觀上,行為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著手的主觀和客觀的統一,反映了著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為認定著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2)犯罪沒有得逞。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構成的要件沒有齊備,這是主觀和客觀兩葉、方面的統一:從主觀上看,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的直接故意的內容沒有完全實現;從客觀上看,行為人實施的犯罪是不完整的。(3)犯罪沒有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這是犯罪未遂區別于犯罪中止的本質特征。所謂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者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特征如下: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即為刑法分則各罪名進行準備活動、制造犯罪條件;
2、犯罪沒有得逞,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整實現各罪名的既遂狀態的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終違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觀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認為不可能既遂從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況下,行為人希望發生危害結果的意志并沒有改變與放棄;之所以沒有發生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并非由于行為人放棄犯意,而是某種原因使得行為人追求的結果沒有發生;這種原因違背了行為人的本意,與其犯罪意志相沖突。
對于未遂犯,其危害性比犯罪預備和中止要打,但相對于既遂較輕。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特征如下: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即為刑法分則各罪名進行準備活動、制造犯罪條件。
2、犯罪沒有得逞,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整實現各罪名的既遂狀態的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資料擴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態。
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著手是實行行為的起點,標志著犯罪行為進入了實行階段,表明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實行行為。這種觀點大體是成立的。
不可否認,著手標志著預備階段已經結束,但著手不是預備行為的終點,因為許多犯罪在預備行為實施終了后、由于某種原因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
但是,著手是劃定未遂犯的處罰時期的概念,甚至可以說是將某種行為作為未遂犯處罰的根據。對于既遂犯而言,根本不需要討論著手問題;就沒有既遂的案件討論著手,就是為了判斷該行為是否值得作為未遂犯處罰。
犯罪未遂的特征有
法律主觀:
犯罪未遂的特征包括: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未得逞;且犯罪目的未得逞的原因屬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據《刑法》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
犯罪未遂的特征如下: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即為刑法分則各罪名進行準備活動、制造犯罪條件;
2、犯罪沒有得逞,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整實現各罪名的既遂狀態的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滿十八歲刑事犯罪的處理方式如下:
1、不滿十四周歲的,不負刑事責任,不判刑,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但已滿十二周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要依法判刑;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要依法判刑;
3、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不論犯何罪,都應負刑事責任,要依法判刑。
綜上所述,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給社會造成一定危害、并根據法律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刑法除了在分則中對每一種具體的犯罪行為作了規定,在總則中對犯罪的性質和特征還作了概括性的規定,即對犯罪的基本概念作了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23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特征:(一)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著手不是犯罪行為的起點,而是犯罪的實行行為的起點.著手標志著犯罪行為進入了實行階段,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實行行為,而且著手本身就是實行行為的一部分.著手標志著預備階段已經結束,但著手不是預備階段的終點,因為許多犯罪在預備行為實施終了后,由于某種原因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二)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基本標志。(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終違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觀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認為不可能既遂從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況下,行為人希望發生危害結果的意志并沒有改變與放棄;之所以沒有發生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并非由于行為人放棄犯意,而是某種原因使得行為人追求的結果沒有發生;這種原因違背了行為人的本意,與其犯罪意志相沖突。犯罪未遂的上述三個特征使得其分別與犯罪預備、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區別;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個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具有的基本特征
法律分析:犯罪未遂具有的基本特征是:
1、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法律分析: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據這一規定,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一)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相區分的主要標志,它表明犯罪已進入實行階段。所謂實行行為的著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著手是實行行為的起點。我們應該從主觀和客觀相統一的意義上去把握著手:主觀上,行為人實行犯罪的意志已經通過客觀的實行行為開始充分表現出來;客觀上,行為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著手的主觀和客觀這兩個基本特征的統一,反映了著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為認定著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
(二)犯罪未得逞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