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費由誰支付,征地補償費支付方式有哪些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給個人后被征用,土地補償費應該支付給誰?
【咨詢】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給私人后被征用,土地補償費應該支付給誰?
某某鎮xx村的朱xx這幾天一直很苦惱。原因是他前幾年承包的土地要被征收了,但被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應該支付給誰呢?按照他的想法,土地是他承包的,在承包期間,該土地被征收了,補償費就應該支付給他。這種想法對嗎?
【解析】
對于國家依法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給權利人帶來損失的,可以進行補償。那么,在拿到征用土地補償費后,是怎么進行分配的呢?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土地補償費應支付給誰?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在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時,土地補償費應由征地單位直接支付給被征地方,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不能直接支付給村民個人。
通常情況下,土地補償費會由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委會或者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如何支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因此,被征地的村民個人無權直接向征地單位要求支付或者分配土地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經常有老百姓認為,自己承包的土地,其土地補償款和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等費用應歸其所有,造成村民們對補償政策的不理解,歸根到底是征地政策宣傳不到位,百姓未能真正明白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一般來說,村集體提留土地補償費的20%-30%,其余分配到農民個人手上,常見的分配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誰家的地被征收,土地補償費歸誰。另外一種是在全體村民中平均分配,但不管采取哪種分配方式,都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安置補助費按照誰安置支付給誰的原則,如果被征地農民自愿放棄安置,則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農民可以直接領取失地保險費,未滿17周歲的青少年因不需要購買社保,所以,補償費直接發放到人。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如果在流轉期間被征收,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承租人。
征地補償費由誰付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補償由當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支付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的支付主體為市、縣國土資源局,支付對象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戶要求當地政府或占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的要求是錯誤的,應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士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拆遷補償款一般由誰支付
法律分析:用地單位將款項打到政府的帳上,再轉由政府支付給當事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