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中贈送財物如何處理



戀愛中贈送財物如何處理
戀愛中贈送財物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戀愛中贈送財物的處理要依據財務的性質以及對方的請求而定,如果對方在分手后不要求返還所贈與的財物的,其所有權歸于自己,無需返還。如果對方請求返還的,所贈與的財物中屬于基于戀愛關系或者已結婚為前提贈送的大宗物品應當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分析:戀愛中雙方為了增進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贈送財物或者雙方互贈財物屬于贈與,可以不退還;
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向另一方贈與貴重物品,一方要求返還時需酌情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財產是可以進行贈與的,可以不要求相應的條件,這是自由的,當然在戀愛的過程中也會存在一些贈與行為,但是在分手的時候可能會因此而產生相應的糾紛。那么,應當如何解決呢?下面就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的糾紛怎么處理
婚前給付不一定是婚前贈與。婚前給付一般可以分為三種況:一是基于習俗,一方給付另一方錢款或物品作為訂婚的標志,通常稱為彩禮;二是一方贈與對方貴重物品及生產生活資料,如住房、汽車、金銀首飾等,在雙方締結婚姻關系之后接愛雙方以嫁妝的形式融入家庭財產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稱為婚前贈與財產;三是相互贈送小額錢款、禮品及衣物等,屬于雙方之間的禮尚往來。
對于上述財物發生的糾紛,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較多。一般情況下從法律的角度定性為贈與比較合理。
贈與雖然不可能成為社會中財產所有權移轉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但在現代社會,贈與仍具有相當的社會意義:贈與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財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贈與可以溝通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感情,進而融洽社會氣氛,減少社會矛盾。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和單務合同,即贈與人無對價而支付利益,受贈人不負擔任何對待給付義務既可獲得利益,這一合同關系導致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嚴重違反公平和等價有償的交易原則。因此,為均衡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贈與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盡可能采取措施優遇贈與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