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怎么區分?(存款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怎么區分)
婚前個人房產婚后以租養房的增值部分如何分
這個問題涉及的點比較多。
咱們首先看一下婚前婚后買房區別:
一、如何區分婚前買房和婚后買房?
買房的先后在法律上和婚姻最大的聯系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根據婚姻法17、18條規定,婚前取得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要是萬一離婚的話是要分對方一半的,即使當初對方沒在房子上花一分錢。
因而,婚前買房,房子寫了誰的名字,就屬于誰。結婚前男方買房,應屬于男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假如離婚,房子應歸屬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夫妻共同財產的公證;結婚后買房,如果還是男方出錢的話,在辦房產證的時候,根據新規定,若夫妻雙方都在場,且女方要在場簽字,那么應是夫妻雙方共用財產。
二、婚后父母出資買房
楊女士即將踏入婚姻的殿堂,男方父母準備為他們結婚出全款買房,女方則負責裝修家具的錢款,楊小姐困惑房產證上面可否寫她的名字?并且怎么樣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女方的婚姻權益?
由于是楊女士另一半的父母出全資購房,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指出: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說,如果男方父母為購置房屋出了全資,也沒有明確表示房屋是贈與夫妻二人,那么房子是贈予男方一人,楊女士沒有份。但是,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資買房,沒有明確表示是贈予男方一人的話,房子是贈予夫妻二人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后貸款買房注意事項
共同財產: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后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后進行分配。
不屬于共同財產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新婚姻法婚后買房的注意事項:
共同買房需要特別留意的有四個方面。如簽約、房貸申請以及交易過戶等環節,都需要夫妻雙方到場。此外,夫妻共同買房在證件準備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請房貸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簽約雙方親自到場
在買房過程中,涉及到諸多簽約過程,如簽訂買賣合同、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戶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除了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之外,申請房貸、辦理過戶手續時,也需要雙方親自到場。專家解釋說,在申請房貸時,有些時候會以夫妻名義共同申請,因此銀行方面需同時考察兩人的資質,辦理相關手續時也必須同時簽字。
另外,辦理過戶手續時,原則上要求同時到場,因為根據《物權法》規定,夫妻共同購置的房產,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進而在房產證上載明,因此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托手續,并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
2、證件準備是關鍵
夫妻共同買房,需要提供的證件比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請房貸時,需要提供夫妻兩人的收入證明,如果兩人為非本地居民,還需提供雙方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否則按照非本地居民貸款政策對待。當然,在辦理按揭貸款時,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較高,通過資質審批不成問題,另外一方的收
3、主貸、次貸有講究
由于信貸政策有變化,因此在確定主貸人和次貸人時,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而不能簡單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還款時,在確定主貸款人、次貸款人時,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一般情況下,在銀行住房貸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為“貸款人”(常說的主貸款人)而無論房產證上是否寫了雙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為“共同貸款人”。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當選擇夫妻間收入較高較穩定者,同時注意年齡的限制,否則會影響到貸款期限。
此外,專家提醒還需注意信貸政策的變化。對于非本地居民來說,如果無法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則會被區別對待,如房貸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這無疑會增加購房成本。因此在確定主貸款人時,要考慮到這個因素。
4、所占份額提前定
夫妻共同買房,財產所占份額各是多少,需提前確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依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購房過程中,即使房產證上沒有出現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響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但目前有少數新潮夫妻,財產實行AA制,在共同買房時需要考慮財產份額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有者可以選擇共有形式,如果是選擇共同共有,則雙方享有的權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則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產證上載明。
5、準夫妻買房重登記
在此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準夫妻共同買房的現象存在。為了減少糾紛,專家建議應該在房產證登記內容方面下點功夫。
這里所說的準夫妻,是指即將結婚、但尚未領取結婚證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是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領取結婚證的前提下共同買房,并不能當做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共同買房,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比例各半,則需在房產證上同時登記兩人的姓名。如果雙方出資比例不等,雖在房產證上也會登記兩人姓名,但必須說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還有一種情況也需提前考慮,即只有一方出資的情況下,是否在房產證上也登記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記上,不出資一方所占份額是多少,也需要確定下來,并在房產證上載明。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資一方為表誠意,在房產證上就寫對方一個人的名字,這意味著自己完全放棄了房屋的所有權。
婚房署名寫誰名字更合適?婚前婚后房產咋分
在房價高企的情況下,不僅買房門檻越來越高,男女雙方對房子的歸屬也越來越重視。婚房到底該寫誰的名字好?婚姻法司法解釋中規定:“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婚后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近日,一項網絡調查顯示,有60%多的參與者認為,如果婚房能夠一人一證,無疑是減少矛盾最佳的選擇。在現實生活中,因為婚房署名而引發的財產分割矛盾也屢見不鮮。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前婚后購房的產權界定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二是“購房”時間點,即什么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對于前者,答案很簡單。即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對于后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進行按揭貸款,并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
有人認為,鑒于房產在法律上屬于不動產的范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并取得《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還有人認為,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后以共同財產支付的。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于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共同還貸”補償方法
婚前個人所購房屋為個人財產已確定無疑(以取得房產證為準),然而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難道不會對房屋的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么?有人提出過這樣的觀點:在償還完所有貸款前,應當將房產權分時段分割為婚前婚后兩部分,婚前個人支付的房價款獲得相應比例的婚前房產權益,這屬其個人財產;而婚后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獲得婚后房產權益,這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前先要弄清楚其中的法律關系,簡單地說,購房者與賣房者是房屋買賣關系,而購房人與貸款人則是房款借貸關系。當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在找貸款人借到了錢,同時也辦理了房產證后,購房合同雙方都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經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在此之后,購房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的行為,屬于購房人與貸款人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債務行為,并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買房人買房行為得到了房產所有權是屬于物權,還貸行為是屬于債權法律關系,物權優于債權,所以婚后共同還貸的行為不能造成房產所有權的變更,且房產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變更必須經過房產部門的登記公示程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婚后共同還貸的行為只能產生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也就是說在婚后還貸的行為中你也出了一半的財力,所可以就婚還款的一半主張由欠款一方補償。
產權登記五種做法
房子究竟登記在誰的名下,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往往還會因父母的介入變得異常復雜,讓一些年輕的新人感到困惑。目前關于產權證上到底寫誰的名字主要有5種做法:
第一、寫“準夫妻”二人的名字
這是大多數戀人特別是女孩子的觀點,他們認為,既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未來也是給他們居住的,當然應該寫戀人雙方的名字。
第二、寫父母的名字
這是很多男方家長的觀點。他們認為,雖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但畢竟戀人們還沒有登記,有的期房還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時候分手了該怎么辦。況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戀人們并沒有什么投入,因此寫父母的名字也比較保險。
第三、寫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這種做法也較為普遍,往往是因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來還貸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這婚房應算是男方家的財產。
第四、寫雙方父母和“準夫妻”的名字
很多人認為,與其那么麻煩,不如把雙方所有人都登記到產權證上,這樣大家都有權利,公平合理。
第五、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準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獨自承擔所有房款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很多戀人選擇了這種方案。
五種產權登記方案各種利弊
對于以上種種產權登記方案,其實并不存在正確與錯誤的問題,只是不同的方案可能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戀愛中的男女應當對此有清晰的認識,然后再根據自己家庭和對方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方案,以免倉促決定后,家庭、戀人反目,產生不必要的矛盾。那么上述產權登記的方案都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呢?
◆登記在“準夫妻”名下的法律后果
大多數人都會選擇這個方式,體現了所謂的“男女平等”,也保證了意外的發生。他們認為,既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未來也是給他們居住的,當然應該寫戀人雙方的名字。但是現在好多大中型城市的落戶政策顯示,準夫妻在買房時寫上兩個人的名字,最后落戶時可能會比較麻煩。比如武漢市就規定凡戶籍不在武漢市中心城區,而在武漢市中心城區購買住房面積在100平方米及以上和總價超過50萬元的,可在住房地申辦武漢市非農業戶口。而一套100平方米50萬的房子,房產證上寫兩個人的名字,由于兩個人沒有結婚,房子不屬于公共財產,分在每個人頭上,只能算每人買了50平方米25萬的房子,所以兩個人都落不了戶。
另外,如果采用這種方案,那么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但如果購房后“準夫妻”并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是分手,那么“準婚房”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是為雙方的共同債務。但對于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于“準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但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就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上海一家法院此前就出現過這樣的判例。
◆登記在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7-02-0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怎樣界定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婚姻登記以前取得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工資、儲蓄、接受的贈與和遺產、房產等;婚后財產是指婚姻登記以后婚姻存續期間的合法所得,這部分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共同共有。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區分婚前婚后財產,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長輩在婚前贈與的區分。長輩的贈與如果明確指明了對象,該財產沒有爭議。但是常常有這種情況:兩人已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一方的長輩慷慨拿出儲蓄給兩人說去買房結婚吧,但并沒有指明該贈與是給一個人還是兩人,長輩去世后,也沒有證據來證明,離婚時如何認定該贈與的歸屬呢?該贈與應該屬于長輩親屬的個人財產。理由:長輩礙于情面,不便于特指贈與哪一方,其真實意思肯定是贈與己方親屬,如果有朝一日晚輩夫妻離婚,長輩更是不愿把贈與分割,所以其真實意思應該是贈與己方親屬,而不是雙方,離婚時應該作為婚前個人財產處理。一種情況除外,如夫妻雙方將該贈與買房,房產證寫明兩人的名字,則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離婚時,可將房產評估,先將婚前贈與部分退還一方,剩余部分屬于共同財產再行分割。
一方婚前買房、婚后辦證房屋的區分。如果是婚前個人一次性支付房款,那么該房所有權屬于其個人,毫無爭議。如果是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那么房產仍然屬于首付方,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這是司法實踐的一般慣例。如果還是上述這種情況,房產增值了,那么離婚時增值部分是不是共同財產,該不該分割呢?該問題在實踐中也相當普遍。筆者以為,應該按照比例進行分割,即把該房產上的最初投資進行比例劃分,然后對現房產進行評估,房產所有方應該按照比例退還另一方的投資及其收益,而不是僅僅退還共同還貸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