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界定具體是什么(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應如何界定)
婚前財產該怎么界定
法律主觀:
夫妻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具體有: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個人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如果沒有特殊約定的,一直都屬于 一方個人財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怎么界定
法律主觀:
婚前財產一般根據產生的時間予以界定。即產生于結婚登記前的財產,應認定為婚前財產,且婚前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書面形式)外,應認定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如何界定?
1、個人婚前財產中婚前取得的財產
不動產以及某些動產的取得日期是有據可查的,如:汽車、房產(房產證或備過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存折、公司股份,這些財產在資料上記載有明確日期,只要早于上的日期,就無需其它證據。
其它動產如珠寶、古玩、家電等,正規發票顯然是最容易取得而又有力的證據。若沒有發票則需要其它證據證明,比如合同、支付憑證(最好是銀行轉賬憑據)、收據等,此時婚前有一定價值,它的證明效力明顯比合同、收據等非官方出具的材料高。
2、使用婚前財產在婚后取得的財產
婚前財產在婚后并非不會變化,例如:①婚前的存款婚后到期了,取出來重新存入,就變成了婚后的存款;②婚前的錢在婚后買了車;③婚前的房產在婚后賣了;④股市上不斷買賣股票、存取現金
①舊存單復印件、取款及存款時銀行所有憑據(最好存取款在同一天同一個銀行同樣的金額)、新存單。
②婚前存單、取款憑據(取款總金額大于或等于汽車價格)、汽車發票。
③舊房產證復印件、房屋買賣合同、收據復印件、稅費繳納憑證、存款憑據(建議當日將全部房款存入銀行)。
④股市問題比較復雜,最簡單的辦法是只取不存,這樣確保在婚前開的賬戶內本金始終都是個人財產;如果要存入婚前財產,務必參照①、③保存證據;如果存入了,萬一發生爭議就很難扯清楚了。但是,即便本金全部是個人財產,炒虧了個人承擔,賺了的部分卻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房產的確認可以根據房產證來確認,但是貸款買房,婚前房產證也沒有拿到,這種情況的處理是非常復雜的,如果證據不足是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是怎樣的
婚前財產的界定的是夫妻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一方個人所擁有的財產認定為婚前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除非夫妻雙方有通過簽訂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財產婚后歸夫妻共同所有的,否則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都屬于一方個人所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是怎么界定的
一、婚前財產是怎么界定的
1、婚前財產需根據以下情況界定:
(1)一方婚前全款買房的,房子為個人財產;
(2)結婚后買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一方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的,產權歸不動產登記一方,但應補償另一方還貸部分,和還貸部分的增值;
(4)一方父母出資購房,視為對子女的贈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前財產離婚后可以分嗎
婚前財產離婚后不可以分。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為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如何認定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的具體內容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前財產一定是個人財產嗎?
婚前財產一般情況下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但不同的財產處置行為和方式有時也會造成財產形態和歸屬的變化,以房屋為例:
1、婚前全款買的房子,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是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2、婚前用個人財產作為首付款,向銀行按揭貸款買的房子,房子登記在出首付的這一方名下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按揭貸款的,那么如果日后離婚了,就由雙方協商房子歸哪一方所有,如果協商不了,一般房子判給登記方,但是另外一方是可以要求對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部分,還有婚后房產增值的部分進行補償的。
3、不管是婚前全款買的房子,還是婚前出首付按揭貸款買的房子,如果雙方協商,比如說簽訂協議,這個房子是算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情況房子也算夫妻共同財產。
4、若婚前有多套房產,但在婚后對房進行了變賣,所得房款將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財產所產生的收益屬于個人財產嗎?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孳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長,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獲得的孳息,比如植物生產出的果實等。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種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收益,如房屋的租金、存款的利息等。自然增值是屬于不需要人為操作自然的增加某個東西,就是非人為的增值。對于房屋的自然增值來說,主要指房屋在未來一段時間后的房屋價格的上漲。如夫妻雙方沒有就婚前財產所產生的收益進行特別約定,孳息如房屋的房租、該收益部分應認定為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如何界定?
法律分析: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四類:一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婚前取得的債權等。三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婚前財產是指結婚之前的所有個人財產,包括房產、存款等。婚后財產是指結婚之后,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所有的婚前財產都算個人財產,但是個人財產不僅包括婚前財產還包括部分婚后獲得的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怎么界定
婚前財產的界定主要看財產取得的時間,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財產,那就是婚前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用參與分割。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自動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所有權性質的認定:
1、婚前存款
婚前存款屬于婚前財產,沒有爭議,證明難度也不大,一般來說,婚前存款均有銀行記錄,而且,這種記錄公信力比較強,法官采信的程度高。但是,很多時候,一方將婚前存款用于婚后生活或購買婚后財產,這就將問題變得復雜了:如果對方沒有任何投入、也沒有動用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我認為所購買婚后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可是,用于共同生活之后,性質就已經被模糊掉了。
2、婚前房產
這種情況,如果產權登記已經在婚前完成,且在自己名下,那么,產權歸屬沒有爭議。難就難在婚后財產混入該房屋按揭貸款償還之后,分割起來就異常麻煩了。
3、婚前投入婚后收益
這個問題在理論上存在爭議:如果認定為婚前財產,與“婚后取得”矛盾;如果定性為婚后財產,與一方實體上婚前投入相對,有失公允。
4、婚前財產界定的時間標準
以頒發結婚證為時間臨界點。有一個問題值得注意,即,1994年之前存在事實婚姻說法,那么,這個臨界點將依據事實婚姻形成之時來定。補辦結婚證的,依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定。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又稱特有財產,是指法律規定夫妻一方獨有的財產。
首先,獨特的財產制度是對共同財產制度的補充。我國夫妻獨特財產是在共同財產制度的前提下,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限制和補充,目的是保持和方便夫妻個人生活的連續性和完整性,為夫妻提供靈活的財產關系空間,保護夫妻的合法個人財產。
其次、明確列出的個人財產有四類:一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以完成婚姻登記、建立婚姻關系為界;二是一方因人身傷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賠償,由于其明確的人身專屬性而歸一方所有;三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只屬于一方的財產,尊重遺囑人或者贈與人的自由意志;四是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
最后,如何理解其他應該屬于一方的財產的底部條款。中國是婚后合法財產共同制度,因此本條第五項的解釋應堅持嚴格原則。只有前四項以外的具有明確個人專屬性的財產,才能確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原則上,當不能確定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時,應確定為共同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婚前財產界定具體是指
法律分析: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