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怎樣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歸責原則是)
簡述國際環境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答案】:國際環境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有兩個,即嚴格責任原則和絕對責任原則。這兩個原則在理論上都歸類于無過失責任原則。就損害責任而言,絕對責任與嚴格責任的區別僅在程度上。絕對責任并非絕對,仍有可適用的免責條件。相對于絕對責任,嚴格責任的免責條件更多一些,嚴格責任原則是指行為者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有環境損害發生,都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不依行為者有無過錯作為構成要件,即“無過錯”也要負責任,或者說有了“損害結果”就要負責任。絕對責任原則是無過失原則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實際上是嚴格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只要存在環境損害,其行為者必須無條件地承擔賠償責任,舉證責任也都由行為者承擔。該原則主要適用于特殊環境領域,如外空開發、核能利用等到高度危險領域的污染事故。
環境污染歸責原則是什么
一、環境污染歸責原則是什么
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污染者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環境污染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無論有無過錯、只要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確認責任的準則。
二、環境污染的舉證責任
作為環境污染受害人一方,在訴訟中只需提供如下證據材料即完成舉證責任,
1、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2、被侵權人的損害;
3、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與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
而污染者要免除或減輕賠償責任,則要證明如下事實:
1、排放的污染物沒有造成該損害可能的;
2、排放的可造成該損害的污染物未到達該損害發生地的;
3、該損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發生的;
4、其他可以認定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情形。
環境污染責任歸責原則
法律主觀:
環境污染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歸責原則,即有損害行為和損害后果,污染者就要承擔賠償責任。環境污染侵權法的歸責原則,是行為人的行為或物件致他人損害的情況下,根據何種標準確定行為人的侵權民事責任。,從我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看,免責事由有三項,即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過錯和第三者的行為。《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不可抗力免責條件,加了諸多的限制。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時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時,才可以免責。,1.按環境要素分,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噪(音)聲污染、農藥污染、輻射污染、熱污染。,2.按屬性分,顯性污染,隱性污染。,3.按人類活動分,工業環境污染、城市環境污染、農業環境污染。,4.按造成環境污染的性質來源分,化學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聲污染、放射性污染、電磁波污染等)固體廢物污染、液體廢物污染、能源污染。,陸地污染:垃圾的清理成了各大城市的重要問題,每天千萬噸的垃圾中,很多是不能焚化或腐化的,如塑料、橡膠、玻璃等人類的第一號敵人。,海洋污染:主要是從油船與油井漏出來的原油,農田用的殺蟲劑和化肥,工廠排出的污水,礦場流出的酸性溶液;它們使得大部分的海洋湖泊都受到污染,結果不但海洋生物受害,就是鳥類和人類也可能因吃了這些生物而中毒。,空氣污染::是指空氣中污染物的濃度達到或超過了有害程度,導致破壞生態系統和人類的正常生存和發展,對人和生物造成危害。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環境污染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環境污染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嗎
法律主觀: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的規則原則。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只要受害人有損害事實發生,污染者的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在我國法律制度中環境污染的歸責原則是
法律主觀:
我國環境污染責任所適用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原則,也就是行為人無法證明自己沒有責任的,那么視為有責任。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屬于特殊的侵權責任,適用責任倒置原則。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在我國法律制度中,環境污染的歸責原則是( )
【答案】:B
【要點透析】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其主觀上有無過錯,根法律規定均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責任以及高度危險責任等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破壞環境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即污染環境致人損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則無需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進行證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作為抗辯。環境污染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其采用了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依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受害人有損害、污染者的行為與損害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都應對其污染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環境民事責任,是指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污染破壞或損害環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民事責任,是特殊侵權責任的一種,其構成要件在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的基礎上,已有重要發展和變化。
一、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礙;
3. 消除危險;
4. 返還財產;
5. 恢復原狀;
6. 修理、重作、更換;
7. 繼續履行;
8. 賠償損失;
9. 支付違約金;
10.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1. 賠禮道歉。
二、民事責任的特征是:
1、民事責任是以民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產生的法律責任;
2、民事責任是具有強制性的法律責任;
3、民事責任是具有制裁性的法律責任;
4、民事責任主要是具有財產性的法律責任;
5、民事責任主要是具有補償性的責任,也包括一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