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如何去主張先訴抗辯權(擔保人先訴抗辯權如何行使)
連帶保證擔保人如何抗辯
法律主觀:
先訴抗辯權,也稱“先訴利益”,指在一般保證中,如果債權人沒有先向主債務人進行追訴而直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享有的拒絕履行的抗辯權。這是一般保證人所專屬的抗辯權,基于一般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而產生,由一般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我國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對于這一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此意見并未區分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通過上述的介紹,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這樣的話雙方的責任就可以有效的進行一個平攤保證了一定的公平性。但是,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擔保過期了怎么還被法院起訴
法律主觀:
擔保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而被債權人起訴,擔保人可以視具體案情的不同進行抗辯。首先,確認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如果主合同無效,而擔保人無過錯的,可以以此主張抗辯。其次,確認保證期間是否經過。如果債權人在有效期間內沒有主張債權,擔保人可以以時效經過為抗辯。最后,根據擔保的類型不同,一般擔保人還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被起訴怎么抗辯
法律分析:作為擔保人,如果被債權人起訴的,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確定如何進行抗辯,主要可以考慮從擔保是否有效、是否已經過擔保責任承擔期限、是否應該承擔擔保責任、應如何承擔擔保責任等方面來進行。
法律依據: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人和擔保人被起訴,擔保人應該怎么做
擔保人被起訴怎么辯護,怎么維護自己的權利
作為擔保人,如果被債權人起訴的,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確定如何進行答辯的抗辯,主要可以考慮從擔保是否有效、是否已經過擔保責任承擔期限、是否應該承擔擔保責任、應如何承擔擔保責任等方面來進行。
擔保責任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如果你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債權人需要先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如果是連帶保證責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就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怎么維護自己的權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通常所說的人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同時還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可見,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擔保人將代替債務人履行。因此,擔保人可不好當呀。
第一、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范圍。盡量減小責任。
第二、讓債務人多找幾個擔保人,分擔責任。
第三、明確約定為一般保證。不承擔連帶保證。
第四、約定較短的保證期間。
第五、如果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同時用物作抵押,擔保人應盡力讓債務人用物同時作抵押。因為按照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六、要求債務人以實物或保證人提供反擔保。一旦承擔了保證責任,也可以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主張權利,避免自己的損失。
第七、及時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因為按照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八、注意保證期間,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外主張權利,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九、承擔保證責任后,及時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