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加班違法嗎(公務員拒絕加班違法嗎)
拒絕加班被開除合理嗎
近日,江蘇蘇州某公司運營經理批評一員工“下班就走”,員工拒絕加班后在工作群內回懟,“早上要求按時到,下班卻不能按時走”上了熱搜~
當事人李某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自己之前“加了挺多天班了”,因為最近“睡眠不太好,想早點回家睡覺”。他用了一段將近300字的“小作文”批評了公司的加班風氣,認為公司“動不動就是態度和不努力說事”。
事發第二天他與公司簽了自愿離職書,然而卻收到公司關于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開除的通知。李某將此事發帖后,雖然公司撤回了處分通知,但他堅持要求公司發公告說明此事,并通過全體郵件和工作群公告向他道歉。
據說,該公司人力資源經理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目前公司正配合勞動監察部門反饋情況。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表示,正在調查此事。
可以看出來,這個事件是因為加班引起來的,后來李某自動離職,但是卻接到了被開除的通知,其他后續我們先不說,就單指員工拒絕加班被開除這個問題來講,是不合法的,屬于違法辭退。員工可以向公司索要賠償,用人單位需要按照經濟補償的兩倍來支付賠償金。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雙方沒有談攏產生糾紛了,您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一般分為四個步驟:當事人申請、審查受理、仲裁準備、仲裁審理:
一、當事人申請:當事人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材料、證據。
二、審查受理:勞動仲裁申請書符合要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仲裁準備: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
四、仲裁審理: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因為拒絕加班獲得賠償的情況,在我們身邊并不少見,我在網上也查到了很多條關于相關案例,一起來看看~
河南的史先生,他在東莞打工,2013年入職東莞市長安鎮一家電子有限公司,在2024年6月25日,史先生被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理由是他拒絕加班。
公司公告顯示,2024年6月17日至23日,因訂單生產需要,上級主管安排史先生加班,但史先生在請假未經批準情況下仍不服從工作安排而拒絕加班,影響到生產進度安排。最終公司依照《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與史先生解除勞動關系。
史先生認為,他的崗位屬于管理崗,每天只上班8小時不含加班,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也約定了他的工資標準和上班時間。而且公司安排加班時,他已請假。勞動仲裁庭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本案中,用人單位安排史先生加班,是為臨時增加的工作內容,應視為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內容,史先生有權依法拒絕。而用人單位做法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最終在同年的8月20日,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長安仲裁庭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史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3.93萬元。
我們再回到前面的話題,對于李某這個事件,拒絕加班的理由是因為這項工作的完成,并沒有超出規定時間,也可以明天做。但是,由于自己太過于疲乏想休息,領導卻說三道四要求加班,我個人感覺,的確有點過分。
所以,大家再遇到這種情況時,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沒必要裸辭,該拿的就拿,這樣就可以有效杜絕老板們無故要求加班這種現象了。
我可以無理由拒絕周末加班么?
可以。分析如下:
1、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
2、既然是協商,單位就無權單方面的強制加班,當然你也可以拒絕加班,另外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也應當進行協商,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3、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
3)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
4)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4、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拖欠或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決。
擴展資料: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法
員工拒絕加班可以開除嗎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征得勞動者同意, 員工拒絕加班 是依法刑事權利,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合同是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主張繼續 履行勞動合同 或者二倍 經濟補償金 (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 不能繼續履行 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 經濟補償標準 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