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甄別是投資還是借貸
借款還是投資款如何認定
一.案例索引
案例編號(2024)遼02民段第1004號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本案當事人:原告楊、被告a公司
二。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某公司因購買電池需要資金周轉,向楊借款。楊于2024年11月13日、11月18日、12月2日從銀行提取款項共計165萬元,支付給公司或存入指定賬戶。
2024年12月3日,本公司向楊出具借條,借條內容為:本公司以現金形式向楊借款人民幣200萬元整,月利率為2%。這筆錢用于公司購買電池,2024年2月1日到期償還本息(不足30天按月付息)。逾期的話,逾期利息按月息3%計算。雙方還約定,公司違約時,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交通費、差旅費、鑒定費等。)由楊為維護權益向違約方追償,由違約方承擔。
當天,該公司為楊開具了專用收據,收據上注明的金額為165萬元。公司對該專用收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之所以出具該專用收據,是因為公司新股東剛剛接手公司,股東王、楊多次向公司注入投資款。為了區分他們,按照實際注入的資金總額向他們開具了金額為165萬元的收據。這筆錢是投資款,不是楊主張的借款,公司也沒有收到楊借款的記錄。根據會計準則,該項投資不能記入其他應付款明細賬戶。
另外,支付的現金25萬元是股東楊向公司注入的一筆投資款,已經包含在165萬元的專用收款中,不屬于借款。
楊律師費18萬元追欠款官司。
三。原告的上訴
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借款本金200萬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貸款利息(自2024年2月1日起至被告實際還款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授權公布的貸款市場利率的四倍計算,其中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的利息為154856元);
3.判令被告承擔實現債權的律師費18萬元,以上三項暫為2334856元。
4.判令本案訴訟費用和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
四。一審判決
被告向原告借款,因為他需要資金周轉購買電池。原告通過銀行取款的方式借錢給被告,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條和收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關系是民間借貸。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償還借款。現在不付款就是違約,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被告辯稱,該欠條是原告在與某集團的糾紛中,聲稱幫助被告代位求償前保全而被誘騙簽字的,但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訴訟前或相關訴訟中保全的存在。
被告主張收到的165萬元不是借款,而是原告的股東出資款,但收據上并未注明是股東出資款,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為借款。至于原被告之間因公司股東出資而產生的糾紛,可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解決。雖然借條上寫明借款金額為200萬元,但原告沒有證據證明35萬元差額的合理來源。按照法律規定,應以實際借款金額165萬元為準。
動詞(verb的縮寫)被告的上訴
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不及物動詞二審判決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的陳述,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是否成立
其次,上訴人主張所謂欠條是被上訴人的情人徐在上訴人與某集團的糾紛中,為幫助上訴人代位之前保全而主張的,誘騙上訴人簽字。雙方之間不存在借貸事實。上訴人表示沒有申請訴前保全,也沒有對某集團提起訴訟。且上訴人辯稱“徐某主張代位訴訟或保全需要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建立債務法律關系,沒有債務法律關系徐某沒有辦法行使代位求償權”和“上訴人出具借條時,雙方沒有商量保全費和擔保費由誰支付”。因此,上訴人的主張既無證據支持,也不符合常理。
第三,一審判決宣判后,上訴人向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出資額200萬元及利息。在本案起訴狀中,上訴人主張認繳期限已到,被上訴人仍未履行出資義務。上訴人表示其財務賬戶中沒有165萬元的出資記錄。因此,上訴人主張涉案的165萬元是被上訴人認繳的出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一審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償還涉案借款本息165萬元,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上訴人是否應當支付被上訴人律師費18萬元,本院認為,上訴人在本案借款條款中確認上訴人違約時,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交通費、差旅費、鑒定費等。)被上訴人因維護權益而向違約方追償的,由違約方承擔。被上訴人提交了2024年8月8日轉給遼寧青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費18萬元轉賬憑證及遼寧青樹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費發票。故一審判決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律師費18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維持。
相關問答:貸款月利率怎么算利息?計算公式:貸款本金x月利率/30(天)*一個月(當月天數)=貸款月利息。假設本金100元,月利率1%計算如下:100*1%/30*30=1元。還款的方式有兩種,等額本息和等額本金。等額本息就是每個還貸期還的金額是一樣的。等額本金就是每個還貸期還的本金是一樣,但是利息不一樣。利息的計算方法分為單利和復利兩種。單利的計算公式是: 本利和=本金×(1+利率×期限) 利息=本金×利率×期限。復利,是單利的對稱,即經過一定期間(如一年),將所生利息本金再計利息,逐期滾算。復利的計算公式是: 本利和=本金(1+利率)n 公式中n表示期限 利息=本利和-本金 我國目前一般仍采用單利的計算方法。 拓展資料: 1、 年利率與月利率的區別是什么 月利率,是指一個月內利息額與存款、貸款本金的比率;年利率,是指一年內利息額與存款、貸款本金的比率。一般月利率和年利率之間可以相互換算,月利率=年利率/12。假設個人在某銀行申請到的貸款年利率為7.2%,換算成月利率即為7.2/12*100%=0.6%。如果已知月利率、年利率,存貸款本金,可以計算出存貸利息。 2、 月利率多少算高利貸 月息超過3%屬于高利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 月利率1.5%是多少利息 月利息=本金*月利率*期限。如果借款20000元,月利息=20000*1.5%*1=300元,一個月的利息就是300元,一年的利息就需要乘以12,就是3600元。 4、 月利率0.3%是多少 月利率0.3%相當于年利率為0.3%*12=3.6%。借款1萬元,一個月利息30元,一年利息360元。年利率與月利率的關系:月利率=年利率/12,年利率=月利率*12。年利率一般用%(百分之)表示,月利率一般用‰(千分之)表示;日利率按本金的萬分之幾表示,通常稱日息為幾厘幾毫。如日息1厘,即本金1元,每日利息是0.001元。(1厘=0.001元,一毫=0.0001元)。
法院如何甄別是投資還是借貸
法律分析:關于法院如何甄別是投資還是借貸,目前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對于一方提供投資協議、投資明細、等證據證明時合伙關系的,一般認定為合伙關系。是借貸還是投資,以雙方提交的證據為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