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公證書要什么材料(委托代理公證書怎么辦理)
公正處公證委托書要帶什么證件
法律主觀:
委托書公證處的公證流程如下:,1.申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2.受理。符合公證申請條件的,公證處進行受理。,3.審查。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4.出證。經審查符合《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的申請事項,公證機構自受理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5.公證書出具后,可以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由公證機構發送。,根據我國相關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證委托書在公證處辦理即可。辦理委托書公證需要以下證明材料:,1.委托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2.受托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沒有原件提供復印件一般也可以),3.授權委托書(A4紙大小,委托內容打印好),4.委托人本人親自到公證處,當著公證員的面,面簽委托書(受托人可以不用前往)。,委托書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授權他人以自已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辦理委托書公證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1.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冊及其復印件;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2.與委托書事項相關的權利證明;,3.委托書文本;,4.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法律客觀:
《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二條
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當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辦涉及繼承、財產權益處分、人身關系變更等重要公證事項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其居住地的公證人(機構)公證,或者經司法部指定的機構、人員證明。
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辦前款規定的重要公證事項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其居住地的公證人(機構)、我駐外使(領)館公證。
委托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我們在房屋的交易時,如果由于某些原因,無法前往辦理的房屋相關的交易手續,我們可委托朋友朋友代為辦理,但是需要辦理相應的委托公證手續,那么辦理委托公證需要什么材料呢,下面本文就來給大家介紹下吧
委托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辦理委托公證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法人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文本以及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如果是涉及財產關系的還需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辦理委托公證需要注意哪些
1、在辦理委托公證時,需前往托人住房所在地或者委托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辦理,其他地方辦理的委托書無效的。
2、無行為能力人不能辦理委托行為,如果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委托行為,需通過其監護人同意后,其委托行為才是有效的。
3、委托是與自身有密切聯系的一種能夠法律行為,因此委托人必須親自前往公證處辦理公證,不能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如有特殊情況,例如行走不便、臥病不起等情況,可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由公證處選派公證員到委托人住所辦理公證。
4、委托行為必須是委托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委托內容需真實、合法。
5、委托書是委托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愿意接受委托時才能生效。
6、如果受托人想要轉委托需要有轉委托權,轉委托權的權限與期限不能超過原先委托的權限和期限。
以上就是關于委托公證需要什么材料的相關介紹,希望能夠給大家在辦理委托公證時提供些幫助,讓大家順利的辦理好委托公證手續。
公證處委托書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主觀:
辦理委托書公證需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授權委托書 的正文、委托授權的法律依據或相關憑證等材料。下面,關于辦理委托書公證的相關事項。 委托書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委托人授權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某種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一、委托書公證,應提交的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個人的提交 居民身份證 、戶口簿;法人單位提交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法定代表人 證明書及其身份證; (2)授權委托書的正文。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受托人/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的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有無轉委托權等,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3)委托授權的法律依據或相關憑證。如: 委托代理人 辦理管理、處分房屋的,須提供 房屋產權證 書(房產證、購房合同發票、按揭合同)。委托訴訟的,須提交涉及訴訟的合同(協議)或法院的 立案通知書 ;其他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憑證及證明。 (4)處分財產的,提供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及離婚協議、 法院調解書 、判決書及生效證明;市及區民政局的無婚姻記錄證明)。 二、委托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1.委托人與受托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在住址); 2.委托人與受托人的關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權限(委托權限要明確、具體);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7.其他應明確的內容。
法律客觀:
《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辦理公證委托書需要什么材料
申請辦理委托書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委托書文本;(即授權事項,此項內容最好跟工作人員溝通,盡量細化授權事項,避免只寫全權代理)
4、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如股票、銀行存折等);
5、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委托出售房產的,還應提交下述材料:
(1)自然人申辦出售房屋的委托書公證的,應當提交購房時的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或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2)房屋委托書所涉及的房屋權屬(權利)憑證原件;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辦出售房屋的委托書公證的,按照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規定需要審批的,應當提交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或者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公司章程;
(4)處分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屋,提交抵押權人同意處分的書面材料;
(5)委托人所持身份證件號碼與房屋權屬證明上登記的證件號碼不一致時,應提交證件號碼變更的證明(如同屬一人的公證書)。
委托書公證是依法證明委托人的單方授權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公證文書。辦理委托書公證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到公證處申辦。
申請辦理(有關房產買賣)委托書公證,沒有地域限制。根據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二條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法律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但遺囑、委托、聲明中涉及不動產轉讓的除外。
注意:
1、未成年子女出國旅游,父母共同委托其他人帶子女出國或父母一方委托另一方帶子女出國的,應提供父母的結婚證、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2、委托訴訟的,應提交涉及訴訟的合同、協議或法院的立案通知書。
3、委托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應提交委托人工-行、農-行、建-行或中-行的銀行卡或存折。
4、委托購買房屋的,應提交擬購買房屋的詳細地址。
溫馨提示:
如不能將上述資料的原件提交給公證處存檔,敬請在辦理公證之前準備相關資料的復印件各一份(用A4紙復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二十九條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