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財產如何分配(分居期間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分居十多年,財產怎樣分配?
夫妻分居十多年,涉及財產分配的問題,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婚姻狀況:如果夫妻已經離婚,財產分配應當遵循離婚協議或者依據法院判決進行;如果夫妻沒有離婚,但是已經分居多年,應當確定婚姻關系是否仍然存在,如果仍然存在,財產分配應當遵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
2.財產來源:如果財產是夫妻共同獲得的,應當平分;如果是個人財產,則屬于各自所有。
3.財產性質:夫妻財產包括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兩種性質,共同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賺取的收入、房產、車輛等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包括在婚姻期間各自購買的財產、贈與、繼承的財產等。
4.分居期間的財產管理和維護:如果夫妻在分居期間共同維護和管理財產,則應當按照實際貢獻進行分配。
總的來說,夫妻分居十多年,財產分配問題比較復雜,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和處理,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裁決。建議咨詢專業律師進行具體指導。
分居后夫妻財產分配是什么
法律主觀:
分居后夫妻財產分配是可以在具體分割時具體處理,但是在財產性質的認定上,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分居期間財產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分居期間婚姻關系尚處于存續期間,如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上,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沒離婚分居時間的財產怎么分配
法律分析:在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分居期間夫或妻一方的所得財產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以及一般理解,因為此時婚姻關系尚處于存續期間,如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分居財產如何分配怎么才算分居
法律主觀:
分居財產的分配方式:若在婚姻存續期間分居,財產一般不分割,若離婚分居的,財產先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個人財產不分割,共同財產。只要夫妻分居兩地,不共同生活就是分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分居兩年后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關于分居兩年離婚財產分割具體如下:
1、對財產一般先由夫妻協議分割;
2、如果協議不成的,則個人的財產不分割,而共同的財產,可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分居離婚申請的方式:
1、若夫妻能就子女撫養、自愿離婚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可先訂立書面離婚協議,再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經過一個月冷靜期,即可領取離婚證;
3、若雙方不符合登記離婚的法定要求,無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可向法院起訴,舉證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情形存在,經調解無效,法院應準予離婚。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