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標準是(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標準是多少)
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員工承擔多少
普法內容
工作失誤造成公司損失員工賠償多少要看具體情況,沒有統一的標準。具體如下:
1、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
2、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賠償,具體標準不同。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3、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一般先由員工本人和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再起訴解決。勞動者在履行職務行為中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財產損失,勞動者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綜合考慮勞動關系的特殊性和勞動者的過錯程度予以確定。若用人單位因此要求勞動者辭職,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只要勞動者不存在相關法規的規定的,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賠償公司損失的規定
員工賠償公司損失的規定如下:
1、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
2、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賠償,具體標準不同。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3、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單位可以代扣工資的情形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可以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可以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綜上所述,員工賠償公司損失標準是可以按合同中所約定的條款來進行確定,如果沒有約定的就可以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但前提也需要確定用人單位所存在的損失確實與員工有很大的關系。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工作失誤造成損失應該承擔多少
員工工作失誤造成損失應該承擔造成損失的20%。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損失的,首先由用人單位承擔經營風險,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員工承擔賠償責任的,單位不得直接扣發工資,但是,可以扣發績效獎金;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即便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賠償,根據誠信盡職原則,勞動者也應相應賠償。
員工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實務中一般不超過造成損失的20%。勞動合同中有明確具體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處理,但,即便合同約定了,也不能要求員工承擔全部損失。
員工需要承擔責任的,單位可以要求員工向單位支付賠償責任,也可以在勞動者的工資中按月扣除。從工資扣除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后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工作失誤的原因:
1、機械設備噪音大,磨損聽力,麻痹員工,導致判斷錯誤。
2、技術不熟練,操作方法不當。
3、機械的顯示器、指示信號等異常使操作者誤操作。
4、控制與操縱系統的識別性、標準化不良而使操作者產生操作失誤。
5、沒有充分考慮如何處理問題就對問題進行處理。
6、缺乏對機械設備危險性的認識而產生操作失誤。
員工失誤造成損失勞動法賠償規定
法律主觀:
1、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因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 最低工資標準 ,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客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法員工造成損失如何賠償
法律主觀: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賠償:如果是因員工本人的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員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客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