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原則
法律分析: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受害人同意的情形一般是在醫療損害責任中,需要實施手術治療的,需要經患者或者患者家屬的同意,未經同意的,醫療機構要承擔責任。受害人同意成立的條件:1、時間條件,受害人同意必須先于損害作出,可以是受害人在侵權行為實施之前,也可以是在侵權行為實施時作出,只要在損害結果發生之前概無不可;2、行為表示條件,受害人同意一般情況下應該明示,但依據受害人的行為足以表明其對損害結果表示接受,采取推定方式亦無不可;3、責任承擔條件,受害人同意的內容可以免除侵害行為人對該項損害后果的責任,對將來產生的損害后果的承擔;4、意思表示條件,受害人同意應當真實、自愿;5、同意內容條件,對于受害人同意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嚴重破壞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中關于受害人同意與自愿承擔風險的規定是什么?
你那號,我國侵權責任法中沒有關于受害人同意與自愿承擔風險的規定。
但是有如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受害人同意是抗辯事由嗎
法律分析: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前明確作出自愿承擔某種損害結果的意思表示。原則上,受害人對侵害行為的同意構成抗辯理由,但因為私人的權利不僅僅包含著法律對其個人利益的保護,而且含有社會公共利益和秩序的因素。因此,受害人的同意作為抗辯事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時間條件——受害人同意在損害結果發生前作出。
受害人同意必須先于損害作出,可以是受害人在侵權行為實施之前,也可以是在侵權行為實施時作出,只要在損害結果發生之前概無不可。
2、行為表示條件——受害人同意必須明確表示。
受害人同意一般情況下應該明示,但依據受害人的行為足以表明其對損害結果表示接受,采取推定方式亦無不可。但承認默示的受害人同意應以不違背法律規定和嚴重破壞公序良俗為限,并允許受害人可以正當理由予以抗辯。受害人同意可以是單方意思表示,也可以是免責條款形式。但免責條款形式的受害人同意僅僅指受害人為要約人的為限,受害人為承諾人的免責條款不應列入受害人同意,盡管該免責條款中也有受害人同意的內容,但是這種同意只能算作免責條款。
受害人同意的相對人應當明確,即為特定。但并非僅指相對人是具體的某個人,對于特定的多數人,或者依受害人的意思可以確定相對人的亦無不可。
3、責任承擔條件——受害人同意的內容對將來產生的損害后果的承擔責任。
受害人同意的內容可以免除侵害行為人對該項損害后果的責任,對將來產生的損害后果的承擔。其中,將來產生的損害應包括確定的損害和不確定的損害兩種。確定的損害就是將來發生的及于確定權益的損害。不確定的損害是指將來可能發生的及于有限范圍內的不特定權益的損害,即危險。受害人同意在一般情況下為接受確定的損害,在某些情況下,對接受危險也同樣適用。應承認受害人同意包括對危險的接受,但應以受害人能夠或者已經預見為限。
4、意思表示條件——受害人同意應當真實、自愿。
缺乏行為能力的受害人作出的接受損害的意思表示,不能認為是受害人同意。
5、同意內容條件——受害人同意的內容遵守公序良俗。
對于受害人同意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嚴重破壞公序良俗。
超出該限度和范圍的,對受害人同意無效。加害行為人可在受害人同意的范圍內而不承擔法律責任,超出受害人同意的范圍實施侵害造成其他損害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故意傷害罪中"如果被害人同意."請問"同意"是什么意思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于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對于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日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沖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受害人同意,指的是受害人對侵害方的非法行為表示認可,甚至指定侵害方對自己實施侵害行為,比如某賭徒為明誓戒賭,讓人把手指砍掉一個,砍人者仍然涉嫌故意傷害。另外,其它罪也有這種情況,我國目前禁止實施安樂死,醫生在病人委托下實施了安樂死的行為,這種在病人同意的情況下實施的行為。如果受害人為了達到非法目的,比如讓對方進行身體傷害以達到騙保目的或敲詐第三方目的的,而故意讓對方實施侵害。當然觸犯的法條有所不同。
受害人同意原則是什么?
受害人同意原則是侵權行為法的一項重要法律原則。
從語義上講,是指某人對某一事實或者行為作出的允許或者承認,是一種意思表示。在侵權法上,受害人同意就是受害人對其受害作出的允許或者承認。按同意的時間順序看,受害人同意可分為受害之前的同意即預先的同意,侵害進行中的同意和受害后的同意。受害后的受害人同意就是在損害結果發生之后,受害人自愿承認并接受該受害結果,而免除侵害人的責任,實為責任的承擔問題,而不涉及侵權行為在法律上的性質,不屬于侵權行為法上通常所指的受害人同意范疇。只有在侵害后果產生前的受害人同意才能對侵害行為產生實質的影響,為侵權行為法上的受害人同意。鑒于此,我們可以對受害人同意作如下定義:受害人同意就是受害人對將來發生的損害作出的自愿承擔的意思表示。
受害人事后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責任可否構成侵權責任的
受害人同意(consent),源于古老的法律諺語“得到承諾的行為不違法”。受害人同意也稱為“受害人的承諾”、“受害者的允諾”,是指加害人的行為事前得到受害人的同意,則加害人的行為不違法,不必承擔法律責任。它彰顯了個人主義精神,使得個人可以在自己的意志范圍內自由的處分財產利益和人格利益,是侵權責任法上的一種重要抗辯事由。但我國侵權責任法并未規定受害人同意,本文試圖從構成要件的角度,分析和探討其成立條件。 受害人應當具備同意能力。同意能力和意思能力不同,意思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核心要素,而同意能力是人對自己決定的性質、程度以及可能產生的后果的理解能力,強調主體的智識能力和理性程度,更強調基于綜合理性判斷后應當承擔的責任問題。同意能力不能像行為能力那樣一刀切地以年齡作為判定能力有無的標準,在確定同意能力時應當具體考慮受害人的年齡,智力水平,精神狀況、生活經驗等因素,需要法官綜合各種要素進行個案認定。 受害人應當作出明確和真實的同意,即同意的范圍應當是確定的、具體的,其不能是概括的、泛泛而談的,同意的對象應當既包括加害行為,也包括行為產生的結果,但不包括不確定的風險,對不確定的風險的同意是自甘冒險行為。同時,受害人同意應當是其真實意思的表達,即受害人充分了解加害行為的對象、方式、程度、后果等,在自由意志下的同意。 受害人同意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這是從法律和道德層面對受害人同意的內容作出的約束,以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手段加害受害人的行為不產生受害人同意效果。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也包括私法和公法。公序良俗一般適用于侵害人身權而不適用于侵害財產權,因為財產權往往不涉及公共秩序和道德評判。 受害人同意應當預先以明示方式于加害行為實施前作出,若在加害行為實施后或加害結果產生以后作出,則是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為而非受害人同意。同意原則采用明示方式,明示要求同意必須以語言或簽字等方式明確為他人所知悉,多表現為單方允諾或者免責條款的方式。同意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可以采默示方式,如在緊急情況下搶救無法作出同意的病患,法律推定其為默示方式。
法定免責事由中受害人的過錯
按照法律規定,侵權人可以通過收集提供法定有效證據證明,受害人是由于自身重大過錯行為導致,那么經過法院審理判決可以減輕或者免于侵權賠償責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也可以在履行侵權賠償責任義務后,依法向第三人提出追償。
侵權人可以因受害人的過錯而免責或者減輕責任,侵權責任劃分是以當事人的行為過錯比例作出判定依據,民法理論將免責事由分為兩大類:一是正當理由,包括職務授權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受害人同意。二是外來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過錯、第三人過錯、意外事件。
主要情況包括:
一是過失相抵。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二是受害人的故意。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受害人故意作為免責事由,一旦適用所導致的后果就是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責任。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據此規定,如果受害人摸高壓線自殺或盜割高壓線,導致自己死亡則經營者不承擔侵權責任。
三是第三人的過錯。
原告、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原告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從而提出免除或減輕自己責任的抗辯事由。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四是不可抗力。
行為人因為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表明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同時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讓行為人對自己無法控制的損害結果負責是不公平的。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五是正當防衛。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任何人在實施侵權行為之后,都是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的,若是有多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那么各自根據過錯的程度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是在侵權責任中受害人存在過錯,那么首先需要判斷受害人的過錯程度,然后才能確定各位侵權者的賠償責任,對于受害人存在重大過錯行為時,侵權人可以減輕或者免于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