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司法認定是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司法認定是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司法認定是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對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勞動行政法規,這是本罪構成的前提條件。本罪在客觀方面有三種具體表現形式:(1)雇用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2)雇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和礦山井下作業。(3)雇用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具體指使童工在具有爆炸性能、能夠引起爆炸的各種用于爆破、殺傷的物質的環境下從事勞動;指使童工在具有各種極易引起燃燒的化學物品、液劑的環境下從事勞動;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放射性能的化學元素或者其他物質的環境下從事勞動,該物質對人體或牲畜能夠造成嚴重損害;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能致人死亡的毒性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的環境下從事勞動。行為人只要具有雇用童工從事上述三種形式的危重勞動中的一種即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按照法律規定,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一般是指雇用多名童工或多次非法雇用童工亦或長時間非法雇用童工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還指因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等。主體要件。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單位犯該罪,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含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主觀方面。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第三十二條[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傷亡或者對其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二)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三)以強迫、欺騙等手段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危重勞動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