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公司法人為被執行人是否可以



追加公司法人為被執行人是否可以
追加公司法人為被執行人是否可以
法律分析:公司法人,公司本來就要對公司的全部債務負責,本身就是被執行人,不存在追加的問題。如果所說的法人是法定代表人的,則一般是不可以追加法定代表人為被執行人的,因為法定代表人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法律主觀:
在一定情況下是可以追加公司法人為被執行人的。公司就是法人,法人是民事責任承擔的主體,法人所欠債務當由法人承擔償還責任。如果通過了訴訟程序法院在執行時必須執行法人資產。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因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主觀:
追加公司法人為被執行人是可以的。公司股東被追加執行償還債務的條件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相互獨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人有限公司不設立股東會。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強制執行公司賬戶沒錢,是否可以申請追加股東
公司沒有資產可供執行時,可以申請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在抽逃、轉移財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由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辦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八十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二、執行程序中如何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同時出現以下兩種情形時,申請執行人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1.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2.股東尚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公司沒錢法院怎么執行法人
1、在法院強制執行時,如果被執行的公司帳戶沒有錢的,可以由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其它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執行措施,也可以依法對被執行公司進行搜查。
2、如果在采取上述措施無效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將被執行公司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執行措施。
3、如果確實無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中止執行,等發現被執行公司的財產后可隨時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強制執行公司賬戶沒錢,是否可以申請追加股東的相關知識,公司沒有資產可供執行時,可以申請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在抽逃、轉移財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公司法人,公司本來就要對公司的全部債務負責,本身就是被執行人,不存在追加的問題。如果所說的法人是法定代表人的,則一般是不可以追加法定代表人為被執行人的,因為法定代表人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除非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并且其存在虛假出資、抽頭出資,或者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以及法定代表人對于公司欠債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此時可以追加法定代表人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主觀:
追加公司法人為被執行人是可以的。公司股東被追加執行償還債務的條件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相互獨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人有限公司不設立股東會。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主觀: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充分 證據 證明其法定代表人轉移公司資金到個人賬戶構成抽逃 注冊資金 ,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的錢就是有限公司的錢,那么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為被執行人,從而對其個人賬戶采取凍結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 債務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因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主觀:
當事方想要追加法人代表為被執行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客觀: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