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物業公司可不可以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



業主物業公司可不可以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
業主物業公司可不可以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
《物業管理條例》第50條規定:物業服務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全體業主共有
,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都不能擅自占用。
你好,其實我以前也遇到過這樣的人。在樓道里放鞋,尤其是在夏天,臭味熏天。我的做法是這樣的。
1.留下紙條。告訴他。樓道屬于公共區域,不能再放置一些鞋味道比較大的東西。
2.向物業反映。如果說你留下的紙條并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可以向物業進行反映。讓物業進入。
3.直接找上門。
樓道共用部位屬于業主共有,業主擅自占用侵害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權益受侵害業主可以向物業服務企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要求查處。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自治組織,可以對亂占樓道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因分析《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屬于共有。因此,樓道屬于業主共有,任何人不得隨意占用,否則就侵害了其他業主的合法利益。《物業管理條例》第50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因此,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方便生產、生活需求所必需的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在規劃設計建造時,均有特殊的用途,不得隨意改變。樓梯口的公共走廊屬于業主共有的部分,其主要用途是為了業主行走方便,而不是為業主堆放雜物。此外,樓道作為火災時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如果隨意堆放雜物勢必影響火災等特殊情形下的搶救。因此,在共用樓道、公共場所堆放雜物,屬于違法行為,侵害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針對部分業主亂占樓道等公共場所、公用部位堆放雜物的情形,受侵害業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業主可以按照行政管理法規進行投訴,要求相關部門進行查處。《物業管理條例》第46條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結合咨詢問題來看,業主隨便在共用樓道堆放雜物,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及時制止,并向相關行政部門報告,要求進行查處。其次,作為直接受侵害的業主,可以根據《物權法》第83條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占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