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自首時,怎么確認自動投案



認定自首時,怎么確認自動投案
認定自首時,怎么確認自動投案
法律主觀: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 犯罪嫌疑人 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 自首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 立功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法律客觀:
《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一:主動性和資源性是主動投案的實質要求,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可視為自動投案,不能脫離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闡述。只有結合在案的證據,全面客觀分析被告人行為,才能準確認定被告人是否可視為自動投案。
二:投案主動性和自愿性的判斷,被告人自首應該具備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
三:對其他視為自動投案情形的分析第一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可視為自動投案。
第二,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商代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可視為自動投案。如果警方詢問時仍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屬于一般性盤查詢問,那么此時被告人主動交代罪行,有自動投案的意愿和主動性,屬于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