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打架會拘留嗎(民事糾紛打架一般怎么處理)
民事糾紛可以拘留嗎
法律分析:可以,民事拘留最長為15天。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律規定的人應當做出懲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民事糾紛派出所有權利拘留人嗎
有權利。
根據華律網查詢得知,民事糾紛符合一定的條件,派出所有權拘留。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違法行為人處罰,是拘留的處罰。
民事糾紛會被拘留嗎
民事糾紛調解在一定情形下會拘留。法律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就有可能進行拘留。
一、民事糾紛會不會被刑事拘留
民事糾紛適用的是民法不涉及刑事犯罪,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被刑事拘留的,民事糾紛適用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
華律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民事糾紛怎么解決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后屏障。
三、民事糾紛的特征
1、公權性與調解、仲裁這些訴訟外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有如下特征: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它既不同于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于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2、強制性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爭議,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愿意,訴訟均會發生。訴訟外調解協議的履行依賴于當事人的自覺,不具有強制力,法院裁判則不同,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3、程序性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失去為某種訴訟行為的權利等。訴訟外解決民事糾紛一的方式程序性較弱,人民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則,仲裁雖然也需要按預先設定的程序進行,但其程序相當靈活,當事人對程序的選擇權也較大。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糾紛打架,警察局按誰傷的輕重來判刑對嗎?
第一、判刑是法院的職責范圍,公安局只負責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對涉嫌刑事犯罪的當事人進行逮捕,并將相關材料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之后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后才是法院判決。
第二、至于你說的,應當是民事糾紛中的互毆,也就是相互毆打。
那么無論是誰先動手的,只要是故意的傷害他人身體,且傷者經公安機關指定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為輕傷或者以上,故意毆打他人的人(犯罪嫌疑人)都會被以“故意傷害罪”批準逮捕,待檢察院審核相關材料,并認為符合提起公訴的條件之后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互毆過程中,都給對方造成了輕傷或者以上,應當都會被追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如果雙方都為輕微傷或者其中一方為輕微傷,那么給對方造成輕微傷的一方會被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司法依據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43條、毆打他人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至500罰款。
以上的描述,符合從重的情節會被從重處罰。
至于賠償雙方都給對方造成了傷害 可能一方嚴重 可能一方稍輕,可以協商 協商不成請法院判決。
民事糾紛打架派出所要怎樣處理
法律主觀:
打架斗毆 一般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加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客觀:
《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 故意傷害 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民事責任會拘留嗎
一、民事責任會拘留嗎民事糾紛會被行政拘留或是司法拘留,但是不會被刑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如何來認定是否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涉及到民法上討論的“歸責原則”。所謂歸責,就是指責任的歸屬,即應由誰來承擔責任?,F代民法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呈多元化趨勢,即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被確立,且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有擴大趨勢。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充要條件,即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過錯責任下,對侵權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表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持。加害人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對其賠償責任的范圍產生影響。
推定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推定其有過錯,并承擔侵權責任。推定過錯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并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方式。對這類侵權行為,舉證責任的分配一般采取“舉證責任倒置”,但采用這一原則時,只能適用于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于2002年4月1日生效施行)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边@就強調醫療事故的侵權責任采取過錯推定責任,但允許醫療機構通過舉證證明其不存在醫療過錯,從而免責。這一舉證責任規定并非將按照一般分配原則分配給當事人的證明責任全部加以倒置,而是根據具體情況對某些事實的證明責任予以倒置,關于損害事實的證明就沒有倒置,仍然有受損害的一方加以證明。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發生后,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責任要件的歸責標準,即不因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與造成的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他就應承擔民事責任。同樣無過錯責任原則僅適用于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在美國醫療侵權行為適用該原則,而這原則又常常和保險制度、損害分擔制度聯系在一起。在我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主要有:危險責任、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有學者主張我國在醫療侵權領域采用無過錯原則,并結合保險制度實現對受害人最充分的補償,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情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害給予適當補償,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在輸血后意外感染丙肝的案件審理中,在采供血機構和臨床用血的醫療機構不存在過錯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令采供血機構對受害人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采供血機構通過責任保險來由保險公司分擔其責任。但也有一些省市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因為采供血機構或者臨床用血機構存在過錯或是不能舉證證明其沒有過錯,而判令巨額賠償。
三、民事責任的特征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一種,除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和約束力等一般法律責任的共同特征。
(一)是一種因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是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規定,就不存在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問題。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民事違法行為通常包括:侵權行為;違約行為;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的行為,如不履行撫養、扶養、贍養義務的行為,不返還不當得利的行為,無因管理不給付管理人必要費用的行為,接受遺贈而不履行遺囑所附義務的行為等。
(二)是一種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法律責任。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民事責任會拘留嗎的相關知識,針對當事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一般是不會有拘留的情況的。
民事糾紛打人者是否會拘留
法律主觀:
民事糾紛是不會被行政拘留的。民事糾紛是指不構成犯罪且并不一定違法的糾紛;行政拘留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但如果在民事糾紛中出現了妨害民事訴訟程序的情況出現,為保障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可以對妨害人進行拘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打架雙方都要拘留嗎
打架雙方是否都要拘留,不能一概而論,還要根據具體案情況區分責任,如起因、造成的后果,是互毆還是故意傷害他人等。如果公安機關調解不成的,需要將責任人員進行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打架拘留一般是多少天?什么樣的打架會被拘留?
打架被行政拘留的話,時間一般在10日以下,有多個行政違法行為的話,可能會被處以2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處罰。具體來說,要根據行為情節程度的不同,做出不同的區別。對于情節較輕的打架行為,比如只是雙方輕微的相互斗毆,這時候行為人就需要接受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或者繳納500元以下的行政罰款。對于情節較為嚴重的打架行為,比如雙方擾亂了社會的公共秩序,這時候行為人就需要接受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處罰。具體來說,數個行政處罰合并執行的情況下,行政拘留的最高期限不會超過20日。因此,打架被行政拘留的話,時間絕對會在20日以下。
什么樣的打架會被拘留?
1、派出所不處罰他們的理由不合法;
2、《治安管理法》 第十四條,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擴展資料
民事糾紛斗毆案件如何處理:
1、打架斗毆導致雙方傷害的,根據雙方責任大小承擔責任
2、如果是輕傷以下可以協商解決。
3、如果構成輕傷,屬于刑事自訴案件,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通過派出所進行調解,如果不服,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
4、輕傷以上屬于公訴案件,可以判處3-10年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三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并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并制作調解協議書。
第一百五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愿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調解處理案件,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條,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但是,當事人為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參加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托書,并寫明委托權限。違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參加調解。
第一百五十七條,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當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幫助調解。
第一百五十八條,調解一般為一次。對一次調解不成,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調解,并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應當制作筆錄。
第一百五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并履行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對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保存案件證據材料,與其他文書材料和調解協議書一并歸入案卷。
第一百六十條,調解達成協議并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一百六十一條,對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治安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