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單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效力民法典)
夫妻單方處分共同財產的后果
法律主觀:
夫妻單方處分共同財產的后果是屬于無效民事行為,依法可以予以撤銷或者單方處分方進行賠償,夫妻共同財產應該依法共同使用、處分、經營等,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處分共同財產
法律主觀:
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 未經一方同意一般是無效的。法律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于共同共有,處分的方式是應當經占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夫妻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給別人屬于違法行為, 不具有法律效力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單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效力
法律主觀:
夫妻單方處分共同財產的后果是屬于無效民事行為,依法可以予以撤銷或者單方處分方進行賠償,夫妻共同財產應該依法共同使用、處分、經營等,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立遺囑有效嗎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立遺囑有效的條件是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中自己所有的部分,并符合以下條件是有效的: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3、 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如下:
1、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如下:
1、婚前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2、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
3、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4、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未登記;
5、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已登記;
6、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7、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一方父母單位房改房所有權;
8、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
綜上所述,夫妻中的一方無權立遺囑處分夫妻全部的共同財產,一方只能立遺囑處分屬于自己那部分的財產,因此若夫妻一方立遺囑處分全部的夫妻共同財產,該遺囑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夫妻一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效力
法律主觀:
一方私自處理的財產,若未經對方同意,或者未事后經對方追認,均屬無效。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 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偽造 夫妻共同債務 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 離婚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夫妻一方擅自處分財產
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共同財產是無效的,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我國《民法典》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惫餐灿?,是指各共有人根據共同關系,部分份額地共同享有對共有財產的權利。
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
根據《民法典》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1、共有總是基于某種共同關系而產生。其可以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夫妻共有財產,法律規定凡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只要夫妻之間沒有明確的約定,法律就推定為共同共有。其也可以根據合同法律關系,例如合伙的財產,合伙期間產生的收益是合伙人公共共有的財產。
2、共同共有是不確定份額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關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劃分出自己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結束的時候,在對共有物進行分割的時候,才能確定各個共有人應當得到的份額。
3、共同共有的權利的行使不分份額、完全平等,即所有共有人對整個共有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共有物的處分特別是重大處分,必須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4、共同共有人對外要承擔連帶責任。
共有財產的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共同共有產生的基礎是共同關系。
共同共有依據共同關系而產生。沒有這種共同關系的存在,就不能發生共同共有關系。但是,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但該條規定的“約定”,主要是指《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
第二,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
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只要共同關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權利及于整個共有財產,而不僅僅及于共有財產的某個部分。
第三,各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平等
只要共同關系存在,各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就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的義務也是平等的。
由于在婚姻關系建立之后,民事主體雙方會有一些共有財產,為了使得雙方的權益都得到保障,我國相關的民事法律規定,對于這些共有財產,一方在沒有獲得另一方口頭或者是書面的同意的前提之下就處分,該處分的行為就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是否有權處分
法律主觀: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是有權處置的,但是只能是為日常生活需要而對財產進行處分。如果是涉及重大事項,如變賣、轉讓夫妻共同財產,則需要經過配偶的同意,才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未經配偶同意,當事人單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置的,該處置行為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