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19歲能領結婚證(女方19歲能領結婚證嗎)
女生18歲可以領結婚證嗎
女生18歲不可以領結婚證,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我國男性及女性的結婚年齡,男性結婚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結婚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19歲可以領結婚證么
男性法定婚齡是22歲,女性法定婚齡是20歲。法定結婚年齡是法律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對于法定年齡的規定,主要依據了男女雙方的發育成熟程度、心智的成熟程度以及女性的生育時機。未達法定婚齡,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的,應不予登記;若未達法定婚齡取得了婚姻登記的,為無效婚姻,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該婚姻無效。當事人以一方未達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若在申請時,已達法定婚齡,則婚姻無效的事由已消滅,此時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是什么?
1、雙方自愿
首先,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一方以脅迫手段威逼對方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達到法定年齡
男性結婚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男女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后,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
3、不具有法律禁止條件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具有直接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內。舉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
旁系血親是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內的親屬。 這里的三代是,從自己開始計算為一代的三代;
4、符合一夫一妻制度的原則
申請結婚者只能是未婚、喪偶或離婚者,如果違反此原則而結婚的男女,是無效的婚姻,不具備法律效力;
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綜上所述,19歲不可以領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女方19歲可以辦結婚證嗎
法律主觀:
法定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中國 婚姻法 關于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 結婚 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愿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婚姻法也鼓勵 晚婚晚育 。因此,男女十八周歲是不可以領取 結婚證 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19歲可以領結婚證嗎?
十九歲一般不可以辦理結婚證,但是有些少數民族是可以辦理結婚證的,比如寧夏、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具體以本地區的實際政策確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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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子19歲可以領結婚證嗎
法律主觀:
一般情況下女孩十八周歲是不可以領取結婚證的,因為民法典規定法定結婚年齡是二十周歲。但是如果女方是少數民族,而且其戶口地有特別規定少數民族可以在十八周歲結婚的,那就可以領取結婚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