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有權繼承養父的遺產嗎(養父可以繼承養子的遺產嗎)
古代養子有繼承權嗎
法律主觀:
養子一般是有繼承權的,《民法典》中關于法定繼承的規定明確表明,養子女也是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只要進行了合法的收養手續,和養父母形成了撫養關系,那么也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養子有繼承權嗎
養子有繼承權。
法律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所以養子女與樣父母之前的權利義務與親生子女與父母之間是一樣的,養子女當然跟親生子女一樣享有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被領養的孩子有權利繼承親生父母的財產嗎?
已經辦理了收養關系的收養子女是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的。
繼承財產的條件包括以下方面:
1、繼承人的身份: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包括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和旁系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
2、被繼承人的死亡:被繼承人必須已經死亡,否則繼承人無法繼承其財產;
3、遺囑:被繼承人在生前可以制定遺囑,明確指定繼承人,繼承人可以根據遺囑來繼承其財產;
4、法定繼承: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制定遺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繼承人可以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來繼承其財產;
5、繼承財產的可繼承性:被繼承人的財產必須是具有可繼承性的財產,例如房屋、車輛、存款、證券等財產可以繼承,但是一些個人隱私、人身權利等不可繼承。
繼承的財產流程:
1、提交遺囑或者申請繼承:在被繼承人去世后,其繼承人需要向相關部門提交遺囑或申請繼承,以確認自己是否具有繼承資格;
2、財產評估:對被繼承人的財產進行評估,以確定繼承的財產價值;
3、繼承順序確定:在繼承人被確認后,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確定繼承順序,即先確定繼承人的身份,然后根據法定繼承順序確定繼承權利的先后順序;
4、財產分割:在確定了繼承人和繼承順序后,需要對繼承的財產進行分割,將財產分配給各個繼承人;
5、稅務處理:在繼承財產后,需要向稅務部門申報并繳納相關稅費,如遺產稅等。
綜上所述,繼承財產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法律、財務、稅務等多個方面,需要咨詢相關專業人士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養子可以繼承養父母的財產嗎
養子女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自收養關系成立,養子女與養父母的構成法律擬制的血緣關系,二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與親子女相同,在法定繼承中,子女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這里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養子女可以以子女的身份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
養子、女只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不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除非解除收養關系,恢復與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或親生父母通過公證認定將遺產贈與當事人。只要之間存在撫養和被扶養關系,遺留的房產就有繼承權。如果在沒有辦理收養關系的情況下,將房產贈與,同樣享有對該房產的處置權。親友、群眾公認,或者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收養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鑒于此,雖然收養沒有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對兩人的養母與養女關系予以確認。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據此,經依法登記成立的養父母子女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養子女依法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不再是生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不能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但如果被收養人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適當的遺產。但如果生父母生前訂立了遺囑,將遺產全部贈與被收養人的例外。
因收養關系是可以解除的,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系恢復,如果是在未成年時期恢復的,則其恢復為生父母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但如果收養關系是在其成年后解除的,父母子女的身份關系恢復,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如果協商確定將來被收養人在生父母去世后不繼承生父母遺產的,則依據協議,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