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導欠錢人錄音違法嗎怎么處理
電話錄音違法嗎
電話錄音不違法。
只是證明效力不強,建議簽訂合同,保留書面的證據;錄音取得方式應當是合法;錄音取得過程中是在合理的場所進行,不能采用竊聽,偷聽他人隱私,侵犯他人隱私權。
具體如下:
1、不能在他人房子私自竊聽設備,用來竊聽錄音的;
2、錄音的內容要真實、完全連貫的,任何人不得進行剪輯;
3、錄音時故意引導對方做某些回答,然后經過剪輯手段,獲得一份有利的證據,這種證據也會認定為無效;
4、錄音時對方的言論是真實意思表達,完全沒有受其他人的脅迫和威脅;比如通過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獲得錄音證據也是無效的;
5、錄音音質需要清晰,錄音內容要完整講述案件要證明的事實;錄音資料不要刪除,保留原始錄音材料;偷偷錄音證據若符合上述相關條件,那么法院應當確認錄音證據是有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合法、真實、有關聯的錄音證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候,需要對證據確認是否具有證明力,要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如果當事人僅僅只有一份合法、真實、有關聯的錄音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這份錄音證據屬于孤證;當對方當事人不認可這一份證據時候,那么法院難以確認錄音證據的證明力;錄音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一方;也就是說債務人說話才能夠對她本人有約束力;如果他們不承認錄音中是她不本人,建議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電話錄音內容完整反映雙方債權債務的內容,最好有債務人完整說出欠錢的具體金額的,然后借錢的事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原告惡意誘導被告錄音怎么處理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所以我們在收集視聽資料時,對采集到的數據千萬不能修改或編輯,否則就有可能被視作“存有疑點” 而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采集資料一定要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實;(三)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我們在采集資料時,應注意采集資料的合法性。 3、在視聽資料中,我們一定要讓當事人主動承認負有義務的行為,并且應有其負有義務的時間和數量。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做出《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將錄音取得的證據資料合法性標準嚴格限定在需經對方同意。但我認為事實上,一方當事人同意對方錄制其談話恐怕不現實。
欠錢電話錄音算證據嗎
法律分析: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的。如果錄音是未經對方同意,但只要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就不屬于違法行為。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供。電話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被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錄音的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即被錄音的人必須是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