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簡述代位權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代位權的概念和成立條件如下:
代位權的概念:代位權是指債權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為了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代位權成立要件: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這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只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與保護,不但主體資格要合法,而且債的行為也要合法。
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這時債權人才可以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如果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履行期,債務人就不能對其債務人行使請求權,也就不存在債權人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前提條件,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債權人代位權的范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這是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一個法律約束。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因此只有當自己的債權存在不能實現的危險,才能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代位權的成立要件:—、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二、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三、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四、債權人代位權的范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代位權及其構成要件有哪些
代位權構成要件如下: 1、 債權人 與 債務人 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 債權債務 關系。 2、債務人對第三人須享有權利;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4、須債務人履行 債務 遲延; 5、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效力如下: 1.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超出部分,債權人無權代債務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不足清償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不足部分,債權人無權要求第三人清償,只能另行起訴債務人。 2.對于次債務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權的行使,對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不應有任何影響。 3.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并通知債務人后,債務人不得再為妨害 債權人代位權 行使的權利處分,即不得為拋棄、免除、讓與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權行使喪失其效力的行為。 根據《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權代位權構成要件
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代位權的范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這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只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與保護,不但主體資格要合法,而且債的行為也要合法,這不但是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要求,也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關系的要求。
如果債權債權人代位權人對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或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就不存在債權人代位權。
如果合同因違法而被認定無效、被撤銷或者已過訴訟時效,則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但是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是由于債務人的過錯造成的,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返還請求權、賠償請求權時,應當認定債權人仍能行使代位權。
二、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
這時債權人才可以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如果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履行期,債務人就不能對其債務人行使請求權,也就不存在債權人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履行期是否屆滿,應依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關于履行期限的約定來確定。如果沒有約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第62條規定,應認定經過了合理的時間(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可以認定是到期的債權。
如果次債務人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債務,則債務人的債權就不能算到期債權。如次債務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權,即使次債務人的債務已經到期,在債務人的情形沒有好轉或沒有提供擔保,債權無法得到滿足的情況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這種債權行使代位權也無實際意義。
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質的債權,而是僅限于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因此,《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將代位權的標的僅限定在具有金錢給付內容債權范圍之內,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其他權利不得作為代位權的標的,如基于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等權利,則不屬于代位權的標的。
三、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前提條件,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至于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慮,對此法律亦未要求債權人就此承擔舉證責任。而且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需對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造成不能實現的危險。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實質性條件。當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有無故意、過失或其他原因,對代位權的行使并不產生影響。
四、債權人代位權的范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這是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一個法律約束。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因此只有當自己的債權存在不能實現的危險,才能行使代位權。但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如果超過了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而行使代位權,就是對債務人權利的侵害,因為債務人對超過自己債務的部分有權自主處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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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簡述債權人的代位權成立的條件
簡述債權人的代位權成立的條件是債權人對行為人依法享有到期的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債務人損害了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拓展資料:
債權人是債的主體之一,債的主體包括雙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是指有權請求對方當事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必須是特定的。債權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依法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屬于債務人對相對人權利的實體權利。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屬于自己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時,債權人可依債權人代位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怠于行使的債權。
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行使債權人代位權須有必要的條件,即債務人對相對人享有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依法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對債務人無償或者低價處分作為債務履行資力的現有財產,以及放棄其債權或者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履行期限的行為,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本條規定的是對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行為的撤銷權。
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和效力是什么
法律分析:構成要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效力:1、對債權人本身的效力
代位權的行使以滿足債權人本人的債權為限度,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超出部分,債權人無權代債務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不足清償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不足部分,債權人無權要求第三人清償,只能另行起訴債務人。
2、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a,對于次債務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權的行使,對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不應有任何影響。次債務人的一切抗辯權均得對債權人行使。
b,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c,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3、對債務人的效力
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并通知債務人后,債務人不得再為妨害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權利處分,即不得為拋棄、免除、讓與或其他足以使代位 權行使喪失其效力的行為。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債務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代位權訴訟。在訴訟中,債務人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如果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人民法院對代位權訴訟作出的終局裁判是否約束債務人,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則債務人受此裁判的約束,在將來的訴訟中不得提出與判決主文相悖的請求。但是如果債務人未得到通知而沒有參加訴訟,因其沒有提出攻擊防御方法、未得陳述,因此,裁判對其沒有效力,如果債務人對裁判有異議,仍然可以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簡述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法律主觀:
代位權的發生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根據2024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簡述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要件:
1、有合法的債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具體要件構成為: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且在該債權上設定了擔保物權。這是代位權存在的前提和基礎,也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但與債務人代位權相區別的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擁有債權并設定擔保物權,其它債權人需要實現債權,必須通過對該擔保物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進行清償。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系或雖有債權債務關系但不合法,或者債權人在債務人財產上未設立擔保物權,則均不能行使代位權。
2、債權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其它債權人造成損害。對于到期債權的理解,應不囿于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債權,還須包括其它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都應當是到期的債權,否則均不能產生代位權。《合同法》規定“怠于行使”是指應行使的權利能行使而不行使。《合同法解釋》規定為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本文討論的債權人代位權中的債權人“怠于行使”,因債權人擁有擔保物權,根據物權的優先效力原則,其權利始終在圓滿狀態,其不行使,則對其它債權人的權利有無法實現之虞。因此,對債權人怠于行使應從嚴掌握,即債權人不積極以訴訟、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到期債權,實現擔保物權,應屬怠于行使債權之列。
3、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且該債權不是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債權人才能行使訴權。非經法定事由如破產等,債權人均不得對未到期的債權主張權利。同樣,在債權人代位權中,債權人對于未到期的債權,則不存在怠于行使,更不能實現擔保物權,因此其它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對于只有債權人本身才能享有的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有關人身關系如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等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撫恤金、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因上述權利均是與債權人的人格、身份等密切相關的債權,其它債權人均不得代位行使。
4、債權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對其它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有保全責任財產的必要。債權人因擁有擔保物權,自己權利不會受到侵害。但擔保物權的擔保物價值大于或遠大于債權時,債權人對到期債權不行使必然會對其它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債權人的遲延或怠于行使行為會導致債務人對責任財產減少的放縱心態,雖然未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但卻害及其它債權人的債權實現,這也是設立這一法律制度在實踐中的具體運用。根據債權人代位權的補充性,債權人怠于行使債權,其它債權人只有行使代位權,才能確定權利,同時將責任財產進行保全,只有這樣,在債務人除擔保物外無資力償還金錢債務時,其它債權人的債權才能得以實現。如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則其它債權人毋須行使代位權,只須訴訟債務人申請法院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即可。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