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賭博(如何界定賭博與娛樂)
怎么界定是不是賭博
法律主觀:
屬于賭博的情形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賭博的定義
賭博,即用斗牌、擲色子等形式,是一種拿有價值的東西做注碼來賭輸贏的游戲,是人類的一種娛樂方式。任何賭博在不同的文化和歷史背景有不同的意義。在西方社會中,它有一個經濟的定義,是指“對一個事件與不確定的結果,下注錢或具物質價值的東西,其主要目的為,贏取得更多的金錢和/或物質價值”。
賭博罪
認定
賭博罪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以娛樂為主帶有賭博性的行為不構成賭博罪。賭博行為情節不夠嚴重的,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構成賭博罪的,可處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處罰金。
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嚴厲禁止下列行為:
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怎么認定是不是賭博行為
賭博行為是指參與者以獲得不勞而獲的財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為目的,以實施游戲、競猜等方法進行的一種行為。認定賭博行為主要依據是行為的性質和目的,而不是規模大小。
賭博行為是指參與者以獲得不勞而獲的財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為目的,以實施游戲、競猜等方法進行的一種行為。賭博行為不僅會對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還會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構成威脅。在法律實踐中,確定是否為賭博行為主要依據是行為的性質和目的,而不是經濟規模大小。如果行為違背了法律明文規定或者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就可以認定為賭博行為。在判斷時,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 是否以獲得經濟利益為目的:賭博行為的本質在于參與者以獲得經濟利益為目的,這是其與其他游戲和娛樂方式不同的關鍵點。2. 是否涉及資金投入:賭博行為通常伴隨著資金投入,這也是其與其他游戲和娛樂方式的區別之一。3. 是否存在賭場、賭具等構成要件:賭博行為往往需要在賭場或使用賭具等具體場所和設備上進行。例如,在賭場創造輸贏的結果通常會涉及到賭桌、賭具等具體場所和設備。
如何處理涉賭糾紛?涉賭糾紛是一種非常敏感和復雜的問題,處理起來需要非常謹慎和專業。一般情況下,涉賭糾紛首先應該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定,以確定是否構成賭博行為。如果認定為賭博行為,相關的責任主體應當受到懲處,并對參與賭博的人員進行相應處理。在處理涉賭糾紛時,還需要考慮到賭博行為可能對個人、社會的影響,因此相關部門需要對其進行相應的監管和管理,制定相關的防范和控制措施,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賭博行為因其對社會和個人的危害性而被法律所禁止。認定賭博行為主要依據是行為的性質和目的,需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并嚴格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作為公民,我們應當時刻保持警覺性,不參與任何賭博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賭博的定義
賭博的定義,具體如下:
1、賭博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3、賭博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賭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
賭博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3、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怎么判定賭博
法律分析: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賭博的定義
賭博是指“對一個事件與不確定的結果,下注錢或具物質價值的東西,其主要目的為贏取得更多的金錢和或物質價值”。賭博的界定標準是: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或者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3、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賭博如何界定
賭博的界定方法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3、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
賭博處罰治安處罰標準如下:
1、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人員提供賭博的場所,便利條件或者直接參與到賭博中的,賭資較大的,應被處以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罰款五百元;
2、賭資較大的裁量標準每個地區有自己的規定;
3、情節嚴重的,依法處以十日到十五日的拘留和罰款五百到三千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怎樣算賭博
從以下四點界定賭博: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
賭博犯罪與賭博違法行為有什么區別
1、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并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賭博罪,至于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賭博罪的構成。
2、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并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3、行為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群眾。賭頭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賭棍是以賭博為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賭棍有的無正當職業,專事賭博;有的有業不就,主要從事賭博;有的有正當職業,但以賭博為兼業,賭博輸贏的數額大大超過其正當收入的數額。賭場業主是指開設賭場的人,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對這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于一般參賭群眾,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4、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系。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