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員工(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員工影響就業嗎合法嗎)
公司以我工作不勝任崗位要求為理由辭退我應該怎么辦,求大神解答
如果您被公司以工作不勝任為理由解雇,您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步驟來應對這種情況:理解解雇原因:了解公司解雇您的具體原因是什么,是否與您的工作表現有關。請與雇主或上級進行溝通,以獲得更多關于解雇決定的信息。
尋求反饋和改進:接受解雇決定可能很困難,但您可以要求雇主提供關于您工作不勝任的具體細節和反饋。這將幫助您了解問題所在,并提供改進的機會。
探索培訓和發展機會:如果您發現自己在某些工作方面確實有欠缺,您可以探索進一步的培訓和發展機會,以提升您的技能和能力。這可以包括參加培訓課程、研討會或尋找導師的支持。
更新簡歷和求職:在尋找新的職業機會之前,確保更新您的簡歷,并突出您在以前的工作中所取得的成就和經驗。積極參與網絡招聘平臺、求職網站和社交媒體,尋找適合您技能和興趣的工作機會。
尋求法律咨詢:如果您認為您的解雇存在違法或不公平的情況,您可以尋求法律咨詢,了解您的權利和可行的法律措施。
請記住,面對解雇是一種挑戰,但也是一個新的起點。保持積極的心態,尋求支持并專注于提升自己的能力和就業機會。
試用期被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不可以隨便把你辭退,這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能以 試用期 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你 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 法規 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對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 證據 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如果真的有證據拿出的話我告訴你這屬于非近失性辭退,要辭退你的話也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還要付你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 工資 的經濟補償。你的情況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所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你2倍的半個月工資,也就是一個月工資的 賠償金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公司調崗后以不能勝任為由辭退員工?
如果公司將員工從原來的職位調崗,并且員工在新的崗位上表現不佳,公司可以根據員工的表現和實際情況進行評估,考慮是否需要對員工的工作能力和表現進行培訓或調整,或者是否需要調整員工的職位或崗位。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該根據公司的內部規定和當地的勞動法規,給予員工合理的警告和指導,為員工提供適當的機會和資源,幫助員工改進自己的表現和工作能力。
如果員工經過一定的指導和培訓,還是不能勝任新的崗位,公司可以考慮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遵守當地的勞動法規和公司的內部規定,為員工提供適當的解除合同的通知期和經濟補償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應該盡量避免以“不能勝任”為由而造成不必要的爭議和法律糾紛,必須確保合法、公正、透明,并且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程序。
公司說我不能勝任工作辭退我
法律主觀:
公司以我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我,若是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公司調崗后以不能勝任為由辭退員工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以調崗為由辭退勞動者的,調崗屬于 變更勞動合同 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于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 解除勞動合同 ,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 違反勞動合同 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辭退要賠償嗎
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員工的,員工不一定可以申請賠償。如果對該員工進行了相關考核,該員工沒有通過考核;
并且公司對其進行了專項培訓或者進行調崗后,其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則此時公司將其辭退,該員工不能申請賠償。
反之如果公司不滿上述條件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員工的,則該員工可以申請賠償,而且可以申請雙倍賠償,因為這屬于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單位以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3個條件:
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
2.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后,單位要為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3.之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二、公司辭退員工后,還有社保可以補嗎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員工
法律主觀:
公司是否能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員工視情況而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