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回轉的法律規定(執行回轉的法律規定及操作程序)
執行回轉法律規定是什么
根據執行回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執行完畢后,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執行回轉,是指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三十三條 執行回轉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回轉的期限
法律主觀:
執行回轉是沒有期限限制的。執行完畢后,只要是據已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取得財產的人就應當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
申請執行回轉的期限是多久目前,關于申請執行回轉的期限,法律暫無明確規定,執行回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采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時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產生執行回轉的原因:“在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很顯然,執行回轉制度是針對執行發生的錯誤而采取的一種補救措施。在日常的司法實踐中,發生執行回轉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一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在執行完畢后,被本院的生效判決或者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所撤銷,因先予執行而取得財物的一方當事人應將執行所得返還給對方當事人。二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判決、裁定,在執行完畢后,該判決、裁定又被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經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后被依法撤銷或變更,對因執行原判決、裁定而獲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也應采取執行回轉的措施。三是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在執行完畢后,又因程序違法、或違背法律有關規定,被人民法院撤銷的,也應由人民法院采取執行回轉措施,責令一方當事人將執行所得返還給對方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主動履行的能否執行回轉
法律主觀:
執行回轉,是指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 強制執行 。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采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時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 我國《 民事訴訟法 》第233條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執行回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系特定物的,應當退還原物。不能退還原物的,可以折價抵償。
法律客觀:
一、什么是執行回轉執行回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采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時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執行回轉制度是針對執行發生的錯誤而采取的一種補救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和《執行規定》第109條對此作了規定。二、自動履行執行回轉嗎執行回轉的條件如下:根據《執行規定》,執行回轉的適用條件包括:(1)執行程序已經開始或者進行完畢。也就是說,執行根據的內容已部分執行,一方當事人因此而獲得了部分或全部財產。(2)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撤銷就是原執行根據已完全喪失效力,變更是指原執行根據的內容已被改變。(3)由當事人申請或執行機關依職權決定。由當事人申請就是當事人請求執行回轉時,執行機關被動地決定執行回轉;執行機關依職權就是在沒有當事人請求執行回轉時,執行機關主動決定執行回轉。(4)執行機關以裁定的形式作出決定。(5)執行回轉的對象是申請執行人。也就是說,應由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6)執行回轉的內容包括原有財產和原有財產的孳息兩部分。執行回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是特定物的,應當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的,折價抵償。
執行回轉立案規定
法律主觀:
執行回轉的概念執行回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機構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采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一種補救制度。執行回轉的條件第一,原執行依據正在執行或已經執行完畢。原法律文書已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完畢,才發生執行回轉的問題。第二,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只有當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的,才發生執行回轉。因為正確的執行根據在執行完畢后,是不會產生執行回轉的,而一旦執行根據有錯誤,依法定程序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根據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據,那么法院就應當依法保護合法當事人的權益,讓原來的被執行人的利益回復到原有狀態。這里,人民法院撤銷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后,該法律文書被有關機關依法撤銷,經當事人申請,也可適用執行回轉。第三,新的執行依據是其必備條件。因為執行程序的發生以有執行根據為前提,再執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責成原債權人返還財產,應根據執行回轉裁定進行。原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只是表明原執行依據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債權人返還財產的強制性。所以,根據民訴法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回轉,再以此裁定為新的執行依據,責令取得財產的原申請人返還財產或強制執行。第四,只適用于原申請執行人取得財產的情況。對于這個問題直接申請就可以了。
法律客觀:
一、執行回轉立案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財產,不予以返還的,強制執行。執行回轉須具備下列條件:1.執行回轉以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為前提。2法院執行回轉也要有執行根據。3.原法律文書已經為人民法院執行完畢。二、執行回轉的程序(1)本院作出執行回轉裁定。執行回轉也叫再執行,執行回轉裁定用原執行案號,在執行回轉裁定中應寫明,裁定如下:xxx應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日內向xxx返還已取得的財產xx及孳息xx;不能退還的折價抵償。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有執行機構的原承辦人組成和議庭作出裁定,送達雙方當事人。(2)執行回轉應重新立案。當執行回轉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就可作為執行回轉立案的執行依據,原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負有回轉義務,當其未按執行回轉裁定自動履行回轉義務時,權利人可申請本院強制執行,本院可依職權立案執行,用新執行案號,應將原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列為被執行人。(3)當事人對執行回轉裁定不服可提出執行異議。《民訴法》225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的,可提出執行異議,理由不成立,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內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執行回轉名詞解釋
關于執行回轉名詞解釋如下。
執行回轉,是指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采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時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執行回轉制度是針對執行發生的錯誤而采取的一種補救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和《執行規定》第109條對此作了規定。
規定條件
1、原執行依據正在執行或已經執行完畢。
原法律文書已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完畢,才發生執行回轉的問題。
2、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
只有當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的,才發生執行回轉。因為正確的執行根據在執行完畢后,是不會產生執行回轉的,而一旦執行根據有錯誤,依法定程序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根據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據,那么法院就應當依法保護合法當事人的權益,讓原來的被執行人的利益回復到原有狀態。這里,人民法院撤銷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后,該法律文書被有關機關依法撤銷,經當事人申請,也可適用執行回轉。
3、新的執行依據是其必備條件。
因為執行程序的發生以有執行根據為前提,再執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責成原債權人返還財產,應根據執行回轉裁定進行。原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只是表明原執行依據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債權人返還財產的強制性。所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回轉,再以此裁定為新的執行依據,責令取得財產的原申請人返還財產或強制執行。
4、只適用于原申請執行人取得財產的情況。
執行回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關于申請執行回轉的期限,法律暫無明確規定,執行回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 法院 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采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時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執行回轉法律規定
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執行回轉的適用條件包括:
(1)執行程序已經開始或者進行完畢。也就是說,執行根據的內容已部分執行,一方當事人因此而獲得了部分或全部財產。
(2)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撤銷就是原執行根據已完全喪失效力,變更是指原執行根據的內容已被改變。
(3)由當事人申請或執行機關依職權決定。由當事人申請就是當事人請求執行回轉時,執行機關被動地決定執行回轉;執行機關依職權就是在沒有當事人請求執行回轉時,執行機關主動決定執行回轉。
(4)執行機關以裁定的形式作出決定。
(5)執行回轉的對象是申請執行人。也就是說,應由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
(6)執行回轉的內容包括原有財產和原有財產的孳息兩部分。執行回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是特定物的,應當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的,折價抵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三條,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回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執行回轉利息最新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執行回轉法定期限是:參照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的期限,即當事人在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應當在收到執行申請書之日起的六個月內予以執行,否則當事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的申請。因此執行回轉也可由法院依法在該期限內完成。
行政強制法的回轉制度
關于 行政強制法 的回轉制度是要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行政 強制執行 回轉具有4個特點: 第一,執行回轉的時間必須是行政強制執行正在進行中或者已經執行完畢。行政強制執行尚未開始的,不發生執行回轉的問題。 第二,執行回轉的原因是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一旦執行根據有錯誤,依法定程序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根據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據。為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必須讓其利益回復到原有狀態。 第三,執行回轉的標的只能是財物。對人身自由的強制是無法執行回轉的,只能適用 國家賠償 的相關規定。 第四,執行回轉的方式是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執行回轉的根本目的在于使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權利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狀態。如果能夠恢復原狀或返還財物的,就應當予以恢復原狀或者返還財物;如果原物因行政機關保管不善而遭毀損、滅失或者被第三人以拍賣方式善意取得,而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應當依照《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予以相應的金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