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有哪些規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是什么
法律主觀:
按 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承包方委托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訂。如果有糾紛,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流轉管理辦法第二章流轉當事人第六條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第八條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第四章流轉合同第二十一條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農村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第二十二條承包方委托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訂。第五章流轉管理第三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鑒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要及時予以糾正。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工作的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和管理工作,正確履行職責。
法律客觀: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六條
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受讓方可以再流轉土地經營權。
民法典關于農村土地流轉的規定
法律主觀:
農村土地流轉 一般指 土地流轉 。土地流轉是指 土地使用權 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 土地承包經營權 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將土地進行流轉的,應當簽訂流轉合同。 另外,土地承包經營權凡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采取轉包、租賃、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流轉合同 要經過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鑒證。有條件的經雙方同意,可由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農村土地轉租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農村承包土地 轉租應當注意: 1、不能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2、土地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3、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4、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根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 土地經營權 ,并向發包方備案。第三十九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價款,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什么? 流轉的模式有哪些?
主體包括承包方和受讓方。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主要有七種: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抵押、入股和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模式有哪些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分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兩種情形(《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第44條,《物權法》第128條、134條)。兩種情形,流轉的主體和流轉的客體范圍有所不同,前者流轉的主體只能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流轉的客體范圍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而后者流轉的主體并不局限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流轉的客體范圍主要是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前者的流轉方式包括轉包、出租、互換和轉讓,而后者則包括轉讓、出租、入股和抵押。連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2款規定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主要有七種: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抵押、入股和繼承。
(1)轉包
轉包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把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耕種和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在通常情況下,受轉包人要向轉包人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支付轉包費。
(2)出租
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為出租人,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并收取租金的行為。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不變。
(3)互換
互換是指承包人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互換從表面上看是地塊的交換,但從性質上看,是由交換承包土地引起的權利義務本身的交換。權利義務交換后,原有的發包人與承包人的關系,變為發包人與互換后的承包人的關系。互換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要履行互換前原土地承包人應負擔的義務。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只能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
(4)轉讓
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人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人與發包人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對象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
(5)抵押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問題是在起草《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時爭論較為激烈的問題。主要爭論體現在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能否全面放開?最終通過的法律只允許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而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均未加以規定,即抵押流轉方式不適用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樣,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定義概括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擔保債務清償為目的,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將以招標、拍賣或者公開協商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債務清償擔保的行為。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以拍賣、變賣土地承包經營權所得優先受償的法律制度。
(6)入股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入股流轉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指該法第42條規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該入股流轉方式僅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之間,各自將承包經營權以相互入股的形式組織在一起,從事農業合作生產。而不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投入到從事農業生產的工商企業或者公司,或者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投資成立新的農業經營公司。第二種是該法第49條中提到的入股流轉方式,即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等承包經營權,承包人可以將其量化為股份,投入到從事農業生產的公司,或者作為投資成立農業生產經營公司。
(7)繼承
因繼承而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僅限于兩種情形:其一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2款規定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其二是指根據該法第50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即繼承人可以通過繼承取得剩余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對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除林地以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該法未作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具體選擇何種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有完全的自主決定權。
綜上所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有轉包、出租、互換、轉包、抵押等。但是,不管它以什么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依舊是承包方,它的主體不因流轉形式的改變而改變。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
農村土地流轉有哪些規定?
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農村的土地流轉期限,一般情況下在20年之內,根據相關的規定,土地的流轉期限能夠超過承包期限的日期限,如果是采取出租的方式進行土地流轉的話,那么它的租賃期限也不得超過20年。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是指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的一項權能,就是承包農戶將其承包土地流轉出去,由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經營,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取得土地經營權。主要體現三個方面:
1、落實“三權”分置制度,采用了新名稱,按照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并行要求,聚焦土地經營權流轉,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主要就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增加了一些具體規定,有助于進一步放活土地經營權,使土地資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
2、貫徹加強監督管理要求,作出了新規定,明確了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審查審核具體規定,以及建立風險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更好地保障流轉雙方合法權益;
3、圍繞強化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補充了新內容。
農村土地流轉模式有哪些
1.可實行季節性流轉,經營者根據生產需要向土地原承包人包租土地一個生產季節,種一季包一季,同塊地在不同季節由不同經營者經營;
2.承包一定年期,在不改變土地承包權、不改變土地用地的基礎上,經營者長期包租土地。這種模式是農地流轉剛開始時的一種比較原始的流轉形式,特別適合我國大多數區域的現實生產力水平,具有很強的現實可行性。
綜上所述,關于農村土地流轉怎么合法的問題回答,建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詳情請參考以上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該期限適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于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