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扣押條款(刑事訴訟法扣押條款最新)



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扣押條款(刑事訴訟法扣押條款最新)
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扣押條款(刑事訴訟法扣押條款最新)
法律分析:扣押是指公安機關為防止案件當事人處分、轉移財產而對涉案財產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強制措施。刑事證據的偵查扣押是一種強制性的證據收集行為,一般是建立在證據持有人拒絕交出相關證據的前提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扣押物品依據《刑事訴訟法》,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扣押。對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第一百四十五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規定查封、扣押物證、書證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發現需要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憑勘查證和搜查證即可予以扣押;如果是單獨進行扣押,則應持有偵查機關的證明文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