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同條款有哪些(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普通合同條款有哪些(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普通合同條款有哪些(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合同必備八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是市場經濟主體最普遍、最基本、最典型的交易方式,而合同又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作為調整合同關系的合同法不僅應維護交易安全,更應維護引領交易誠信及市場誠信。
無論理論研究還是司法實踐層面,均涉及諸多合同及合同法問題。本文僅就當事人因合同條文、合同內容產生爭議的解釋問題結合合同法規定及司法困境作以分析,目的不僅在于為糾紛處理提供借鑒,更在于預防因條款爭議而產生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的條款如下: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是指自然人的姓名、住所以及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自然人的姓名指經戶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正式用名,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長期生活和活動的主要處所。法人、其他組織的名稱是指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名稱,住所是指它們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可以是物、行為,如: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為買賣的房屋,勞務合同的標的為勞務。標的也可以是智力成果,如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成果。
3、數量:是以數字和計量單位來約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尺度。
與協議的區別:
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么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并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法律分析:相關法律規定,普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