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以其什么所在地為住所(法人以其什么所在地為住所地)
法人住所的判定標準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 法人 住所地認定標準是什么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 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現在隨著流動人口的增多,住所與居住地不一致的情況也越來越多。通常自然人會以居所作為住所,但也有的人并不在戶籍所在地住,甚至有幾個居所,這種情況下,到底以哪個地方為住所,法律規定以經常居住地作為住所,法律上的住所只能有一處。
二、確定住所地的法律意義
平時大家對住所和居住地的區別可能不太在意,覺得和自己也沒多大關系,但是遇到法律糾紛時,就需要確定住所到底是哪兒了。這就需要確定住所在哪。按法律規定,只要送到住所就算有效送達,到時不能說我沒收到不作數。這時就出現了住所、居所的不同以及相應的通知、告知、送達行為的法律效力問題。比如打官司以哪個地方的法院來管轄,也要看住所。有時確定一個人的活動以哪個地方的法律來適用,也要根據住所。所以住所在法律上有很多意義。
三、哪里是公司住所地
對于公司來說,登記時他的主要辦事機構在哪,就應該把那登記為住所,因此在哪兒登記,哪兒就是住所,這就是預先確定的住所。有的公司雖然注冊登記地在北京,可能經營活動都在上海,這時法律上的住所依然在北京。
如果和不需要辦理登記的法人打官司,就得去他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像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它不需要登記而成立,它的住所怎么確定呢? 就是看哪個機構是它的主要的辦事機構,以這個機構所在地作為住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三條 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四條 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按照我國法律法人以什么為住所
法律主觀:
一、法人的住所的法律意義
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是構成企業法人的基本條件,也是企業法難進行民事活動不可缺少的條件,沒有住所和經營場所的企業是不允許存在的。企業只有固定住所才能使經濟往來,業務活動正常進行。企業法人住所是企業法人承擔 民事責任 的前提條件。一旦發生經濟和法律責任時,如無固定住所,就可能找不到企業在什么地方,企業也就無法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這不但損害第三者的利益,而且給經濟秩序和監督管理工作造成混亂。企業住所也是確定登記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管轄的依據及企業開展訴訟的需要。經營場所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服務的基本條件,廠房、店堂的大小是確定企業經營規模的依據之一。所以必須把住所和經營場所作為企業法人的主要登記事項。
二、法人住所是指什么
住所是指人所居住的處所。因為企業法人是具有 民事權利 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 “ 人 ” ,所以也必須有住所。企業法人住所是指企業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是指首腦機構或主要管理機構。經營場所是指企業法人主要業務活動、經營活動的處所。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的法律意義是不同的,但實際工作中,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往往是同一地點。
三、法人住所有什么法律依據
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六十四條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六條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法人以( )為其住所。 A.注冊地 B.主要營業地 C.法定代表人居住地
【答案】:D
解析本題所要考核的知識點是法人的住所。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的民事主體。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根據《民法通則》第39條的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是D。
法人以其什么所在地為住所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章管轄
第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五條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六條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凡是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既可以成為原告,也可以成為被告。但要成為一個具體案件的原告,還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和保護的,發生爭議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權益必須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如果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屬于當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能夠通過起訴成為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 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 例如企業的籌備處、分支機構等不夠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等。
2、有明確的被告
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認為侵犯了自己權益或與自己發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明確,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的請求就無人承認,法律關系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所謂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范圍必須具體,即原告通過訴訟要求達到什么具體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體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也無從進行審理和裁判。所謂事實,是指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以及被告侵權的事實或與原告發生爭議的事實。同時還包括證明案件事實存在的證據事實。所謂理由,就是原告為什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主要依據。如果原告提不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法院就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斷,就有可能導致敗訴。這里應當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事實理由”,而不是“事實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分不清起訴證據和勝訴證據的區別,把“事實根據”誤認為就是勝訴證據。在起訴時就要求原告提供,否則就駁回原告的起訴,從而加重了當事人“告狀難’。民事訴訟法擯棄“事實根據”;規定為“事實、理由”,就是為了明確,原告在起訴時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實和證明訴訟請求的理由,如果其他條件也符合的話,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