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起訴有哪些情況(檢察院不起訴的案子后期如何處理)
檢察院不起訴的征兆
【法律分析】:六種情況下不會被起訴。(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檢查機關審查起訴是處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步驟之一,一般只有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犯罪人才會進入訴訟程序,才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而在這些情況下,檢察院會決定不起訴。遭遇刑事迫害并向公安機關報案后,如果公安機關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是檢查決定不起訴時,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訴,或者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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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不起訴的六種情形都有哪些?
相對不起訴的六種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以及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等的情形。
一、相對不起訴的六種情形都有哪些?
相對不起訴的六種情形具體如下:
(1)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刑事責任的。
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訟訴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二款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一百八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二、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后需要做什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第一百八十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檢察院在接收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之后,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完成案件的審查工作,然后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對于這種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作出起訴決定的情形,就屬于相對不起訴的情形。
檢察院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檢察院可以不起訴的情形有: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3、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5、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檢察院不起訴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1.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人民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4.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