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中的福利待遇有哪些
企業員工福利有哪些是法律規定必須有的
法律法規中,關于企業員工福利的相關規定:
一、法定福利:
1、帶薪休假:《職工帶薪休假條例》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初期設計是為了解決職工購房需要。目前也確實解決了很多職工一部分購房問題。住房公積金按照不同城市規定的繳納比例不同為 5%-12%,但最高不超過 12%。單位未依法建立和繳納的,可投訴。本項不屬于勞動人事仲裁范圍。
3、高溫津貼:顧名思義就是在高溫期間室外工作人員支付的貨幣性質補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 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 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4、法定假期:按照《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目前的法定休假是 11 天。如果這 11 天,不幸被安排上班的話。企業需要支付 3 倍工資的噢。不可以以調休的方式替代。
5、住房優惠福利:《教師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6、醫療福利: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7、補充保險和福利:《集體合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補充保險和福利主要包括:補充保險、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設施、醫療期延長及其待遇、職工親屬福利制度。
二、企業福利:
常見的企業福利主要包括: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免費或低價食堂、上下班班車、額外休假、低價購滿規定額度的物品、療養、特殊群體福利等。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還對職工的家屬等設置了一些福利項目。
是否設置這些福利項目,以及發放額度由用人單位根據效益情況、可承受能力和管理需要加以掌握。
擴展資料:
企業的員工福利是企業人力資源薪酬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或其他組織以福利的形式提供給員工的報酬。
員工福利一般包括健康保險、帶薪假期或退休金等形式。這些獎勵作為企業成員福利的一部分,獎給職工個人或者員工小組。
福利必須被視為全部報酬的一部分,而總報酬是人力資源戰略決策的重要方面之一。
從管理層的角度看,福利可對以下若干戰略目標作出貢獻:協助吸引員工;協助保持員工;提高企業在員工和其他企業心目中的形象;提高員工對職務的滿意度。
與員工的收入不同,福利一般不需納稅。由于這一原因,相對于等量的現金支付,福利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對員工就具有更大的價值。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員工福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集體合同規定
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待遇有哪些
法律主觀:
國家規定福利待遇一般指基本月薪,社會保險,其他保險和休假制度。其他的福利待遇是公司給的,不是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障中的福利待遇包括什么基本月薪——是對員工基本價值、工作表現及貢獻的認同。綜合補貼——對員工生活方面基本需要的現金支持。年終獎金——農歷新年之前發放,使員工過一個富足的新年。銷售獎金——市場人員在完成銷售任務后的獎勵。獎勵計劃——給予對公司具有突出貢獻的員工的獎勵。醫療保險——參加社會統籌福利保險及大病保險。退休金計劃——積極參加社會養老統籌計劃,為員工提供晚年生活保障。其他保險——包括人壽保險、 人身意外保險 、出差意外保險等多種項目,關心員工的每時每刻的安全。休假制度——鼓勵員工在工作之余充分休息,在法定假日之外,還有帶薪年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企業的員工在計算自己的年收入時,僅關注一年從工資卡上拿了多少現金,年底有多少獎金。當企業的福利開支“費力不討好”時,可能錯不在員工。到了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進行“福利盤點”的時候了。應該看看看看我們都有哪些福利項目,費用分別是多少,是不是要改變福利的“價值和作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上的福利指是什么
法律分析:1、工作時間與休假。2、工資。(1)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2)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3、保險福利。(1)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3)勞動者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4)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中的福利待遇有哪些
根據提供的服務不同,企業對員工福利有以下幾部分組成:工作日內的休息;每周休假;年休假;探親假;法律規定的節假日;各種補貼:如企業為員工發放的交通補貼、伙食補貼、住房補貼、特困補貼、服裝補貼、子女教育補貼、水電費補貼、取暖補貼、降溫補貼、洗理補貼等。修建的各種服務設施。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