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必須要具備哪些條件(正當防衛的條件有哪些)
成立正當防衛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成立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起因條件。即存在著違反法律并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為。(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必須處于已經開始并且尚未結束的進行狀態。 (3)對象條件。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行。 (4)主觀條件。防衛人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實施防衛行為。 (5)限度條件。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
正當防衛的條件有哪些
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一種重要權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但是,法律賦予公民的這種權利和手段也必須正確行使,才能達到正當防衛的目的,如行使不當,反而會危害社會,轉化成犯罪。
所謂不法侵害,是指對法律保護的公私合法權益進行侵害。不法侵害的性質,即包括犯罪行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違法行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對侵害者實行防衛的權利。但是,是否對一切不法侵害行為都應當實施正當防衛。筆者認為,正當防衛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質嚴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險性較大,具有積極進攻性的侵害行為。從犯罪性質的侵害行為來看,針對不法侵害行為實行防衛,通常是指具有緊迫感的、帶有暴力性、破壞性的、能夠給客體造成嚴重損害的那些犯罪。對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一般不應用正當防衛的方法來解決,而應用調解或其他方法來解決,以達到化解矛盾之目的??傊?,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實施。
不法侵害必須是實際上存在的,而不是憑主觀想象或主觀推測的。如果把實際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憑想象、推測誤認為不法侵害存在,錯誤地實行所謂正當防衛,造成無辜者的損害,這種防衛,在刑法理論上叫做假想防衛。對于因假想防衛而造成的損害責任,應按行為人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處理。即如果屬于行為人當時主觀上能夠預見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按過失犯罪論處;如果屬于行為人當時不可能預見到的,則按意外事件對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已經結束的。正當防衛必須適時進行,也就是說,必須在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實施,尚未結束之前進行。對不法侵害行為實施以前或者結束以后,都不能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如果在上述情況下進行所謂的防衛,在刑法理論上稱為防衛不適時,對于防衛不適時,構成犯罪的,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
從防衛的目的看,防衛人實行防衛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觀上具有正義性,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首要條件,也是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重要根據。防衛如果是出于侵害他人的非正義目的,或出于保護其非法利益或懲罰犯罪的目的,其主觀目的與正當防衛的主觀目的相違背,不論正當防衛的界定。
對于防衛挑撥行為不能視為正當防衛。所謂防衛挑撥就是指以挑撥、尋釁等不正當手段故意激怒他人,引起他人向自己襲擊,然后借口防衛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對于防衛挑撥,應以有預謀的故意犯罪論處。
對于互毆、聚眾斗毆、械斗等行為不能視為正當防衛。因為互毆、聚眾斗毆、械斗等行為,其主觀目的都是為了侵害對方,而不是為了保護公私財產及人身安全的合法權益,故雙方均無正當防衛可言。但是對于互毆的一方已主動退讓,放棄互毆,而另一方緊追不舍,繼續實施毆打行為,這時主動退讓的一方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對于為了保護非法利益而實施的侵害行為,不能視為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主觀目的是為了保護公私財產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觀目的具有鮮明的正義性。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施的侵害行為,其主觀目的與正當防衛的主觀目的背道而馳,故不屬于正當防衛。
因此,認定是否屬于正當防衛,從其主觀目的上看,必須以是否具有正義性來確認。
實行正當防衛,其目的是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而不法侵害的行為只能來自侵害者。因此,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共同犯罪除外),才能達到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如果在防衛過程中給第三人造成損害,而在實施行為過程中又不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則應根據有無過錯或過失來確定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如果明知是第三人而故意加以侵害,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故意犯罪論處。如果是由于防衛人的精神高度緊張,錯誤地把第三人當成侵害人而對其實行所謂的防衛,則屬于假想防衛。對于假想防衛,應按假想防衛的原則來處理。
防衛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因此,在防衛過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和強度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如果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負刑事責任。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分界線。
所謂基本相適應就是指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應當基本相適應。如果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不是基本相適應,而是明顯超過侵害行為造成重大損害,是防衛過當。
所謂必需說是指防衛必須具有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的手段和強度,這種必需手段和強度就是必要限度。筆者認為,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
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正當防衛的界定,對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同不法侵害行為作斗爭,及時排除、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有效地懲罰犯罪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如何確認正當防衛的條件?
正當防衛是指當個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現實的、緊迫的危險時,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正當防衛的具體尺度和界限可能因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而有所不同。一般來說,正當防衛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存在現實的、緊迫的危險:在緊急情況下,個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現實的、緊迫的威脅。這種威脅通常需要達到嚴重程度,如生命受到威脅或人身自由受到嚴重限制。
2. 主觀動機:正當防衛者必須有采取防衛行為的主觀動機,即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而不是出于報復、挑釁等其他目的。
3. 防衛手段適當:正當防衛者所采取的防衛手段應當與其面臨的危險程度相當。如果防衛手段過于猛烈或使用武器,可能會導致防衛過當。
4. 針對不法侵害:正當防衛行為只能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如果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或者不法侵害者已經放棄侵害,則不能對其進行防衛。
5. 合法權益:防衛行為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對合法權益的侵害。如果防衛行為針對的是合法權益之外的行為,如財產損失,那么這種行為可能不被認為是正當防衛。
6. 適當性:正當防衛行為應當在可能的范圍內盡可能減輕對不法侵害者的傷害。如果防衛行為造成的損害過于嚴重,可能構成防衛過當。
在遇到危險時,確保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是至關重要的。然而,在采取防衛行為時,應當確保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避免防衛過當。在緊急情況下,如有可能,可以尋求他人的幫助或報警,以確保自己的安全。
正當防衛四要素是什么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 只有在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
2、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 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防衛,而不能對無關的第三者實施;
4、 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對方對自己的侵害),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擴展資料
正當防衛的合法條件是系列因素的統一,并不是一、二個因素的綜合,只有全面理解這些因素才能判斷某種行為是不是正當防衛行為,只有正確認識正當防衛的合法條件,才能全面理解正當防衛制度。
《刑法》第20條對正當防衛作了明確規定,但這一規定是簡練的、概括的,并不能確切地指明正當防衛成立的全部條件,這就要求我們必須以刑法的基本原則為指導,在刑法理論上加以補充和完善。
正當防衛成立的起因條件是不法侵害的發生和存在。只能針對不法侵害實施防衛,這是正當防衛的本質所在。不法侵害是僅指犯罪侵害,既包括犯罪侵害也包括一般違法侵害。
危害后果已經發生時構成過失犯罪,這時,由于不能形成防衛的緊迫感,所以就失去了正當防衛的必要性,因此,對過失犯罪,在通常情況下不存在正當防衛問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