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的立案標準適用盜竊罪的立案標準嗎(搶奪罪與盜竊罪的立案標準)
搶奪和盜竊的區別
搶奪與盜竊的區別在于:搶奪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趁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但未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行為;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盜竊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
雖然盜竊罪與搶奪罪在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是相同的,但在取財手段上,盜竊罪的“秘密竊取”與搶奪罪的“公然奪取”有本質的區別。
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用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不察覺的方法暗中取走財物。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主觀上自認為在行為的過程中不會被財物所有人發覺即成立。司法實踐中,秘密竊取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乘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經手人不在場竊取;二是在公共場所乘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不備而竊取。搶奪罪的“公然奪取”要求行為人當著財物持有人的面,乘其不備,搶走財物持有人有效控制的財物。在行為人搶奪過程中,其行為立即被被害人發現,“乘人不備”的隱蔽性是暫時的,并不要求貫穿于取得財物的全過程。
盜竊罪與搶奪罪的最本質區別就在于客觀方面行為的隱蔽性和公然性。盜竊罪的隱蔽性是指行為人自以為行為時其行為不被財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發覺,搶奪罪的公然性是指行為人不計較行為時其行為是否會被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發覺。筆者認為,盜竊罪的隱蔽性與搶奪罪的公然性所針對的對象應該是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在公共場所扒竊,雖然周圍的人很可能看到行為人的盜竊行為,但只要未被財物所有人發現,行為人構成的就是盜竊罪。相反,如果行為人尾隨被害人到一條無人的小巷,當著被害人的面搶了財物就逃,行為人構成的是搶奪罪。
對象是否屬于他人緊密占有的財物,行為是否構成對物暴力。如:甲男在火車站站臺上看見一剛下車的旅客乙女帶著3個小孩,旁邊放著6件行李,便上前詢問是否需要雇人打行李。二人商定,由甲將乙的4件行李扛出車站,乙付給甲10元人民幣作為報酬。甲扛著4件行李出站后,乙的小孩被車站工作人員攔下查票。乙在出站口內出示車票,同時密切注視著已出站的甲。甲見乙仍在出站口內,在明知乙注視著自己的情況下,將行李扛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奪罪的立案標準適用盜竊罪的立案標準嗎
根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搶奪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數額較大”是指1000元至3000元以上;“多次盜竊”是指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入戶盜竊是指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所以,盜竊罪的立案標準不能唯數額論,與搶奪罪的標準不完全一致。
盜竊罪與搶奪罪要怎么區分
搶奪罪與盜竊罪同屬于侵犯財產的犯罪,他們之間固然有一些相似的地方,不過更多的卻是不同之處。那么大家知道搶奪罪和盜竊罪的區別有哪些呢?盜竊罪與搶奪罪要怎么界分?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盜竊罪與搶奪罪要怎么區分
搶奪罪與盜竊罪的主要區別是,犯罪構成要件中的客觀方面不同。盜竊罪的客觀方面是,有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即犯罪嫌疑人用自以為不會被財物控制人發覺的手段竊走財物;而搶奪罪的客觀方面則是,有公然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
盜竊罪與搶奪罪都屬于法定的自然犯,搶奪罪與盜竊罪有許多共同之處,也就是兩罪的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都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兩罪所侵害的客體都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搶奪罪的客觀方面是采取公然奪取的方式。所謂公然奪取是指犯罪嫌疑人當著財物管理人的面,公開奪走其財物,并且這種公然奪取沒有采用暴力或暴威脅,否則將構成搶劫罪。
搶劫、搶奪、盜竊的區別
搶劫和搶奪都是涉及財產的犯罪,目的都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搶劫罪是使用暴力,或者是使用了脅迫的方式,比如說用語言威脅,“不交出錢我就傷害你”等,以這種形式來達到當場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搶奪罪是趁人不注意時實施搶占他人財物的行為。但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犯罪的界限不容易分清,搶奪罪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搶劫罪。根據《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搶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第(5)項的規定,搶奪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搶劫,如實施搶奪行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具備以下情形即以搶劫罪定罪處罰:(1)數額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2)入戶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后在戶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4)使用兇器或者以兇器相威脅的;(5)具有其他從重情節的。《意見》第十一條還專門規定了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具有以下情形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趁機奪取財物的;(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3)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仍然強行奪取并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盜竊罪與搶奪罪的最本質區別就在于客觀方面行為的隱蔽性和公然性。盜竊罪的隱蔽性是指行為人自以為行為時其行為不被財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發覺,搶奪罪的公然性是指行為人不計較行為時其行為是否會被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發覺。筆者認為,盜竊罪的隱蔽性與搶奪罪的公然性所針對的對象應該是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在公共場所扒竊,雖然周圍的人很可能看到行為人的盜竊行為,但只要未被財物所有人發現,行為人構成的就是盜竊罪。相反,如果行為人尾隨被害人到一條無人的小巷,當著被害人的面搶了財物就逃,行為人構成的是搶奪罪。
河南省搶奪罪立案標準
河南搶奪罪的立案標準
河南搶奪罪,按照以下標準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搶奪罪罪行處罰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處罰:
(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3)被脅迫參加搶奪,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行為人搶奪,在哪些情形下屬于酌情從重處罰情節
(1)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2)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救濟等款物的。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是中國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一項罪名,是介于盜竊罪與搶劫罪之間的一種犯罪形態。搶奪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是構成搶奪罪的重要條件。此外搶奪的情節對定搶奪罪也具有影響。因此,搶奪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劫罪】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搶奪罪和盜竊罪區分
一、搶奪罪和盜竊罪有什么區分
1、搶奪罪和盜竊罪的區分是,犯罪構成要件中的客觀方面不同。盜竊罪的客觀方面是,有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搶奪罪的客觀方面則是,采取公然奪取的方式,有公然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搶奪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1、搶奪公私財物。搶奪公私財物,必須要求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即數額較大是成立搶奪罪的法定條件。因此,如果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不構成犯罪,應當視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
2、搶奪公私財物雖然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處罰”,免予刑事處罰:
(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3)被脅迫參加搶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不可能構成搶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