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務的認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
法律主觀: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 債務 ,屬于以下情形的,應屬于 個人債務 的包括: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已轉化為共同債務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法定 扶養 義務人所欠的債務; (三)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四) 遺囑 或贈予合同中確定的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附隨該遺囑或贈予合同而來的債務; (五)夫妻雙方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但此種約定原則上不具有對抗 債權人 的效力; (六)夫妻一方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等所負債務; (七)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存續期間的貸款,離婚時如何處理
1、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在銀行的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應當共同償還。
2、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在貸款時,銀行與借款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貸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能夠證明夫妻二人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且銀行知道該約定的,一方貸款屬于個人債務。
夫妻離婚,銀行貸款的處理具體如下:
1、如果夫妻一方所欠債務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經營,那么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在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內有償還責任;
2、如果夫妻一方的債務發生在結婚以前,那么也是其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還款責任;
3、如果夫妻之間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和歸屬有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的債務各自承擔,那么,其中一方的債,則另一方無須承擔還款責任;
4、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夫妻一方欠債是用于其個人開支或者從事非法活動,比如賭博、放高利貸,另一方不用承擔償還責任;
5、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債務:
(1)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為共同債務;
(2)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產生的為共同債務;
(3)夫妻共同消費支配的,為共同債務;
(4)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共同債務;
6、夫妻之間進行協商;
7、如果協商不成,則由法院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判決。
離婚按揭貸款怎么處理
1、婚前買房,婚后還按揭款。
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后還了部份按揭,離婚時如何進行分割?這種情況下,該房屋的產權歸屬是屬于婚前購買者的但是就婚后還款部份,以及婚后還款部份的升值部份可以要求作為夫妻共同財富進行分割。
2、婚后購房,共同還按揭。
這種情況下,該房做為夫妻共同財富進行分割,一般是這種房產處置是歸誰所有,就由誰歸還銀行按揭貸款,并且在法院的判決中,按揭貸款的利息是不予計算的雖然該利自息會實際發生。
3、婚后以一方名義辦理按揭。
如果男女雙方婚后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地產,以一方名義辦理了按揭,由一方償還貸款,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是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無論是登記于雙方名下還是一方名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婚后以婚前個人財富購房。
這種情況下,該房仍依照夫妻共同財富來進行處理,但是處置前需先減去購買該房產的婚前個人財產的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認定標準是什么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究竟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應根據債務的性質、形式、范圍及負債的原因、去向等因素進行判斷。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認定標準是什么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認定標準是什么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究竟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應根據債務的性質、形式、范圍及負債的原因、去向等因素進行判斷。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對債務予以追認的除外。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做生意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1、所謂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這其實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負債務范圍內。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借款,該債務性質如何界定,不能機械適用,而應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確定,對“借款用途”的事實一般應由舉債人承擔舉證責任,舉債人不能舉證的,由債權人承擔替補舉證責任。
3、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這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
夫妻存續期間一方的債務,另一方必須還么
法律主觀:
一、夫妻存續期間一方債務如何認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民法典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個人債務認定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二)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三)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四)遺囑或 贈與合同 或者協議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臺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五)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于共同債務,約定有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能當然的及與債權人,對債權人沒有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六)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七)其也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存續之間擔保,離婚后一方還承擔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做出的保證,其配偶不應承擔 連帶責任 。人保是擔保債務人按期履行債務,其可能產生的債務明顯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便其配偶知曉保證一事,也不能成為其應承擔保證責任的原因。況且,一旦保證人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了債務,其仍可以基于其保證人的身份而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現行法律對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務的認定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包括:(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已轉化為共同債務的除外;(二)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法定扶養義務人所欠的債務;(三)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最新規定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最新的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來進行解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也就是說,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于婚姻期間所產生的債務,應當共同承擔。無論是夫妻雙方共同還是一方單獨承擔,都應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房屋,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購買,則應當由雙方共同享有產權。如果是一方購買,另一方沒有出資,但是雙方都居住在該房屋中,那么另一方也有權利享有該房屋的使用權。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承擔了債務,但是在離婚后,一方不承擔債務,這是不合法的。如果一方不承擔債務,另一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要求對方承擔債務。如果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單獨承擔了債務,那么在離婚后,對方不需要承擔該債務。
總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如果一方不承擔債務,另一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要求對方承擔債務。同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房屋,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購買,則應當由雙方共同享有產權。如果是一方購買,另一方沒有出資,但是雙方都居住在該房屋中,那么另一方也有權利享有該房屋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債務如何認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應該有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但雙方以逃避義務為目的的不予準許。法律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并不禁止夫妻雙方對其所負的債務進行相關的約定,但這種約定僅在其之間產生效力,對外(即債權人)不產生效力。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系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務關系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
6、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