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車位被商家霸占向哪里投訴(公共車位被商家霸占怎么投訴)
公共停車位被商家霸占不讓停怎么投訴
車主發現一些商家門口的停車位,被商家使用凳子或者其他物品占用,導致車主的車輛無法順利停入,想要對商家進行舉報,那么公共停車位被商家霸占不讓停怎么投訴呢?
車主可以撥打110、112來舉報商家,但是在此之前,需要核實該車位是否是屬于商家所有,如果是該車位是產權車位,那么商家霸占這個停車位是有原因的。車主將詳細情況和交警說明后,交警就會與商家進行溝通,切記不要與商家直接發生沖突。
當然這種情況也只是針對于商家使用“凳子”等物品來霸占車位,如果是商家的車輛停放在該停車位上,車主即使撥打了報警電話,交警也是無權處理的。因為公共停車位本身就是屬于每個市民,商家同樣作為市民,是擁有在公共停車位停車的權利,車主只能尋找其他停車位。
公共車位被商家霸占向哪里投訴?
公共車位被商家霸占投訴如下:
1、當事人打交警隊的電話報警就可以的,直接找交警隊現場抄牌,拖走就可以了;
2、當事人還可以向當地的城市管理部門投訴反映。
不按規則停車怎么處罰
1、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利用電子監控設備記錄違法行為,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指定地點停放,對違法駕駛人處200元罰款;
2、機動車違反規定臨時停車的,處200元罰款;
3、機動車在設有禁止停車標志、標線的地點停放車輛或臨時停車的,處100元罰款。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設置障礙物等形式占用社會公共資源,從事非交通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拒絕或禁止他人使用公共停車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私自霸占公共停車位如何投訴
私自霸占公共停車位,車輛亂停亂放或者車輛長期占用公共停車位,僵尸車,屬交警部門管理范疇,投訴舉報電話:110。使用物品占用公共停車位屬于私自占用公共資源,屬城管執法部門管理范疇,投訴舉報電話:12319。
法律分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曬物品,影響市容。臨時占用道路停放機動車,應當統一規劃、統一設置、統一管理。駕駛人在道路臨時停車位停放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區域和停放類型有序停車。城市舉報范疇,使用物品占用公共停車位屬于私自占用公共資源,應該屬于城管執法部門管理范疇,都可以打這個電話12319。占用地方是超市或大型商場等地,這種情況比較好辦,可以尋找超市商場保安等來解決這個問題,如果不管可以找相關領導。占用地方是銀行等單位門口,這些地方一般也比較多,也可以找保安協調,實在不行直接打銀行等單位電話投訴。很快就會有人處理。小區內占用,這個時候找保安不一定有用,需要找到小區物業來處理這個問題。路邊公共區域,這種時候沒有保安沒有物業,該怎么舉報呢,這個時候可以聯系這片區域的城管,來解決這個問題。公司內公共區域被占,這些一般保安的管轄范圍,如果保安管不了可以通過向相關的人事負責的部門去舉報哦。全國統一舉報,如果上面情況都不行的話,直接110舉報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公共車位被商家霸占向哪里投訴?
法律分析:發現私占公共車位的行為,可直接撥打110報警電話或市交警支隊交通指揮中心電話3131731進行投訴。也可以將情況反映在公安、交警官方微博、微信中,警方將依法進行查處。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任何單位、個人都無權拒絕或禁止他人使用公共停車位,霸占公共停車位的行為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