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中的申請人范圍(取保候審的申請人有哪些)
取保候審申請人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第六十版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限制出行區域范圍是
取保候審限制出行區域范圍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所居住的市、縣。如果住址、工作單位發生變動的,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經執行
機關批準后可以離開原先的住址、工作單位,不得擅自離開。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所以,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可以正常地在
所居住的市、縣范圍內出行,但是如果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范圍的,應該向負責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如果未經批準
就私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屬于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要被處予沒收保證金等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的,則會被取消取保候審而收押。
取保候審有如下限制:
(一)不得進入的“特定場所”
新規限制被取保候審人進入以下場所:可能誘發再犯場所;妨害社會秩序、干擾他人生活場所;涉嫌犯罪關聯場所;可能妨害訴訟活動等場所。
(二)不得會見的“特定人員”
新規限制被取保候審人會見或與以下人員通訊:訴訟相關人員,如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同案犯;可能被侵害、滋擾的人員;可能妨害訴訟活動的人員。
(三)不得從事的“特定活動”
新規限制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從事以下活動:誘發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公共安全、社會秩序活動;涉嫌犯罪關聯活動;可能妨害訴訟活動等。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進入下列“特定的場所”:
(一)可能導致其再次實施犯罪的場所;
(二)可能導致其實施妨害社會秩序、干擾他人正常活動行為的場所;
(三)與其所涉嫌犯罪活動有關聯的場所;
(四)可能導致其實施毀滅證據、干擾證人作證等妨害訴訟活動的場所;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審執行的特定場所。
第八條 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不得與下列“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一)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
(二)同案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人員;
(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審人侵害、滋擾的人員;
(四)可能實施妨害取保候審執行、影響訴訟活動的人員。
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電子郵件、通話,通過網絡平臺或者網絡應用服務交流信息等各種方式直接或者間接通信。
第九條 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從事下列“特定的活動”:
(一)可能導致其再次實施犯罪的活動;
(二)可能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三)與所涉嫌犯罪相關聯的活動;
(四)可能妨害訴訟的活動;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審執行的特定活動
申請取保候審人的條件
法律分析: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的人包括: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申請取保候審人的條件
法律分析: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對申請取保候審保證人的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行為人通常需要滿足以下四種情況之一,才可以提交成為取保候審保證人的申請:第一、該行為人和本案沒有牽連;第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第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第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申請取保候審人的條件
取保候審一般只能針對那些犯罪情節可能輕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還要求其人身危險性不高,在這種情況下才有可能獲得取保候審批準。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的申請人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身份條件:1、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2、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3、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4、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近親屬聘請的律師。只要符合上述幾種身份條件,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地區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以及需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數額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申請人的范圍有哪些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申請人的范圍是: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主體范圍
取保候審主體范圍:對于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明文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是否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呢這在司法實踐中的做法并不一致。有的地方允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師和其他辯護人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有的地方卻不允許。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六十八條明文規定:被羈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這一規定即賦予被羈押的被告人的律師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力。但也有極個別地方的極個別司法人員仍然以這是法院的解釋為由拒絕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我們認為,這一做法是極其錯誤的。因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權是法律所賦予的,它所做出的司法解釋具有全國性的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的義務。如果對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規定不執行,案件進行到審判階段以后,法院就可以據此認定有關機關和人員非法剝奪了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從而可能構成程序違法,而程序違法則可能成為對控訴方不利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活動范圍到底是市還是縣
取保候審活動范圍應該是市還是縣,取決于當地的司法機關。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取保候審活動范圍應該是由公安機關根據當地的司法機關的授權決定的。
取保候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對于一些輕微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初次犯罪的人,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以保證案件的順利審理;
2、對于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其身體狀況不適宜拘留或審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以保證其身體健康和案件的順利審理;
3、對于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其家庭、工作、學習等原因需要暫時回到社會,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以保證其正常生活和案件的順利審理。
取保候審流程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
2、公安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據等情況,判斷是否需要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3、如果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采取強制措施,可以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4、如果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供擔保人,并簽訂取保候審書;
5、犯罪嫌疑人需要按時到公安機關報到,并配合案件調查;
6、公安機關在調查清楚案件后,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在刑事訴訟中,對于因犯罪嫌疑被刑事拘留的人員,經過司法機關審查后,被允許在規定期限內離開拘留場所,但必須遵守一定的限制和條件,以確保訴訟活動的進行和社會秩序的維護。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保釋方式,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旨在平衡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