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不認罪能不能判刑(如果嫌疑人不認罪可以判刑嗎)
法院對嫌疑人不認罪的案子怎么判?
一、 犯罪嫌疑人 不認罪法院會怎么判? 如果其他 證據 不確實充分,一來可能由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二來可能由法院作“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如果其他證據確實充分,嫌疑人拒不認罪,將會從重判處,本來有可能判處 緩刑 的,一定判處實刑。 所謂自愿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當庭自愿承認被指控的犯罪(究竟有沒有犯罪由法院審理來認定,法院沒有認定之前被告人不能叫罪犯,而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他的不當行為只能稱為涉嫌犯罪)。 由于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簡化了法庭審理的程序,提高了 訴訟 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因此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坦白情節,是指犯罪嫌疑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的人能供述犯罪事實,但不一定承認是犯罪或不承認某一 罪名 )。 坦白情節一般在庭審之前(比如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自愿認罪一般在法庭上(也可能在庭審之后)。犯罪嫌疑人當庭不認罪,庭審結束后自愿認罪的由于沒有簡化審理程序、節約司法資源,一般不能認定當庭自愿認罪。 二、其他法律規定 當事人的言辭證據是需要其他物證形成證據鏈條的,不是當事人承認不承認的問題。 在 死刑 案件中,被告人如果不認罪,難道法院就無法定罪量刑了嗎?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供認罪行)和辯解(否認指控)都是證據力極低的。 如果沒有其他任何證據,但是,被告人供認殺人罪行,而且在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之后仍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的供述的情況下,法院不僅不能判決有罪,還必須 無罪釋放 ,因為,被告人的口供是不能單獨定罪的。(主要是防止刑訊逼供)。 反之,如果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而犯罪行為人死不認罪,也不能影響定罪,反而影響量刑。法院法官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可以酌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刑法第六十七的規定可以說是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最直接的規定。該條文明確指出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首或坦白也即認罪認罰都會獲得刑法相對緩和的評價,從而獲得從寬處理。 證人 可能作虛偽陳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記憶、表達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證言失實,因此對證人證言應認真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 》第36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 公訴人 、被害人和被告人、 辯護人 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當事人不認罪的情況下會判刑嗎
法律主觀:
犯罪嫌疑人 不認罪的,如果犯罪事實清楚、犯罪 證據 充分的情況下,不妨礙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的判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 第二百條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詐騙嫌疑人不承認詐騙能定罪嗎
能定罪。根據查詢華律網信息顯示,詐騙罪對方不認罪并不影響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有罪的判決,犯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犯不認罪可以判刑嗎
法律分析:嫌疑人不認罪能判刑。嫌疑人的口供并不是認定構成犯罪的唯一證據,在嫌疑人不認罪的情況下,如果警方搜集到充分的證據證明嫌疑人犯罪事實存在的,也可以判刑,這不會妨礙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的判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刑事案件嫌疑人不承認會判嗎
法律主觀:
犯罪嫌疑人 死不認罪的,應該由司法機關來舉證證明其已經構成犯罪。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 公訴 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 舉證責任 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同時根據重 證據 不輕信口供的原則,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 刑罰 。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 犯罪嫌疑人 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