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是怎么規定的
分公司是否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只要分公司依法設立、具有相應的授權、領取了營業執照,就可以作為訴訟或仲裁的當事人,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民事訴訟主體資格規定是怎樣的?
需要根據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來判斷,但當事人適格又與實際上的實體法律關系主體不同。一般認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為管理權和處分權。按照處分權原則,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可以進行放棄、承諾、和解等訴訟行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無處分權或管理權的人為這些訴訟行為就毫無法律意義。
一、民事訴訟主體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
1、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
2、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
3、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系到訴訟的結果。我們在法庭上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稱“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沒有實體權利,你不能當原告”,法院要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斷,這就是當事人訴訟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當當事人。
二、如何認定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需要根據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來判斷,但當事人適格又與實際上的實體法律關系主體不同。一般認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為管理權和處分權。按照處分權原則,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可以進行放棄、承諾、和解等訴訟行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無處分權或管理權的人為這些訴訟行為就毫無法律意義。一般而言,爭議法律關系的主體,通常就該法律關系具有訴訟實施權,即是適格的當事人。如果對合同無任何關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訴訟,則是不適格的原告。但對他人的權利或法律關系有管理權或處分權的第三人,就該權利或法律關系,也具有實施訴訟的權能,是適格的當事人。
法院認為,作為民事主體要成為訴訟案件中的適格主體,必須要與訴訟案件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直接利害關系。
在本質上,直接利害關系是一種權利、義務的尖銳沖突,是一種法律上的利益關系。通常情況下,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但可以作為原告的委托人幫助其處理與案件有關的事務。訴訟的結果直接受當事人合格與否的影響。
由此可見,民事訴訟主體通常指的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會對民事訴訟主體資格進行審查,看其是否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對于不具備主體資格的原告,法院是不會受理其提交的訴訟請求的。以上就是關于民事訴訟主體資格規定的一些解讀。
個人獨資企業的訴訟主體資格
法律主觀:
一般分公司能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因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屬于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其他組織。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主體資格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審理民事案件中的訴訟主體資格怎么確定 一、確立訴訟主體的一般原則: 訴訟主體,又稱案件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論活動,并受 法院 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在審判實踐中,實際存在兩種性質的當事人:一種是程序法上的當事人;另一種是實體法上的當事人。程序法上的當事人,是指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因為這時的當事人是否在事實上真的存在利害關系還是個未知數,真正的利害關系只有在法院 開庭審理 之后才能確定,因此稱為程序法上的訴訟主體。實體法上的當事人,是指經過案件的審理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當事人,這些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稱為實體法上的訴訟主體。 審判實踐中,由于認識上的差異,這兩種當事人經常交織在一起,給法院正確審理案件帶來了麻煩和困難,因此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正確確定訴訟主體就成為首要的任務。 (1)兩種訴訟主體的構成要件: 程序法上的當事人是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開庭審理沒有結束前的當事人,構成這種當事人有以下要件:一、被告是原告認定的案件當事人。一個案件的成立,必須有原告和被告。原告在向法院起訴之前有自己主觀上認定的被告。如果案件的原告不認定自己起訴的被告是侵害自己利益的當事人,他就不會對其進行起訴。二、由于在案件審理之前不能確定真正的當事人,因此凡在訴訟內明確表示為原告和被告的人,不論是不是民事權利或法律關系的主體,以及對訴訟權標的有無訴訟實施權,都是當事人。 (2)實體法上訴訟主體構成的要件: 實體適格的當事人,是在案件開庭審理后,法院依法確定有權以自己名義支配訟爭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亦即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放棄民事權利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否定,承認訟爭民事義務的主體。構成實體法上的當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當事人必須是發生民事爭議一方,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如 借貸糾紛 案件,案件的訴訟主體必然是 債權人 或 債務人 或與債權債務有利關系的第三人。二、當事人必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凡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他人的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等都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三、當事人受法院裁判的拘束。如果參加案件訴訟的人雖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但不受法院裁判的約束的人,如 證人 等就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二、實體法上的訴訟主體的審查認定: 訴訟法上的當事人是否成立,除了審查其訴訟行為能力外沒有更多審理項目,因為有些問題可以在案件的實體審理中解決,但實體法上當事人的審查認定卻涉及許多的法律關系,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審查認定起來就比較困難,然而,實體法上當事人的認定又決定著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公平性。因此,我認為在審判實踐中審查認定實體法上的當事人。應注意掌握三個條件:(1)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侵害與被侵害的利益爭議事實:因為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及其相對方,才是直接的利害關系人。如果自己的利益沒有受到侵害,也沒有因為自己的利益而與相對人發生爭議,那么雙方當事人就不是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2)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保護權利的爭議事實: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無論是保護自己的權利還是保護他人的權利,只要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的,都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3)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法律關系也是形成民事訴訟關系的條件之一。如果當事人雖然沒有以上兩種爭議的直接事實存在,但與爭議的事實有某種法律關系存在,那么他同樣可能成為實體法上的案件當事人,如案件的第三人就是如此。 三、對不適格訴訟主體的處理: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經審查,不適格的訴訟主體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原告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二是訴訟被告不當;三是原告與被告不具備主體資格。 民事訴訟法 中沒有規定對不適格當事人的處理。但審判實踐中可按照下列方法進行處理:(1)主體不合格的處理。原告與被告均不具備主體資格的對他的起訴或應訴或其他訴訟行為,在經其他具備條件的當事人追認后,應當確認他的效力。(2)委托代理的處理:如果有條件的當事人委托其代為訴訟或代為撤訴的可由其代為訴訟或為代撤訴,如果不委托其代為訴訟或代為撤訴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3)原告不適格的處理:原被告不適格的,一般裁定駁回起訴;被告不適格的,可以告知原告更換、原告不更換的,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訴訟主體,又稱案件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論活動,并受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如果主體不適格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需要 找律師 咨詢,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的訴訟主體資格
法律主觀:
法定代表人 是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 死亡后,在未依規定選出新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下,可由主持工作的正職負責人參加訴訟,沒有正職的可由副職參加訴訟。如果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但未完成登記,其可代表法人參加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訴訟主體資格的法律規定包括什么
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1、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2、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3、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法律分析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六)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例如離婚案件的夫妻雙方都不具有法人資格,也可以為訴訟主體。個體工商戶,農村家庭聯產經營戶沒有企業法人資格,但是與經營有關的事項可以為訴訟主體。個人合伙,法律要求登記的,以個人合伙的名義為訴訟主體。法律未要求等級的,任一合伙人可以為訴訟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六)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公司訴訟代表人要怎么確定
對于 訴訟 程序進行中如何確定公司訴訟代表人的問題: 一、 公司章程 選出的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與持法人公章的人。一般情況下,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具推定效力,即在無相反 證據 證明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情況下,默認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訴訟。但如持公章的人能提供公司明確所持公章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有效授權證據,即可推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意志參與訴訟,此時,可認定持章人為訴訟代表人。 分公司 可以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 民事責任 ,但是我國為了方便其訴訟,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賦予其訴訟權利能力。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作為訴訟主體的。 《 公司法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 設立分公司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 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 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