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上限是多長時間(有期徒刑期限一般是多長時間)
我國有期徒刑的上限是
有期徒刑一般最高為十五年;數罪并罰的,一般最高為二十年或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一般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
但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我國有期徒刑的上限是
有期徒刑的上限為二十五年,其為犯罪分子的多個犯罪行為被人民法院數罪并罰的情形下才可以達成。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相關閱讀:無期徒刑被改判有期徒刑是多少年
無期徒刑被改判有期徒刑要服刑的時間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服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最高25年是啥時候規定的
法律分析: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將有期徒刑上限提高到2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對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將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二十年提高到二十五年
一般情況下的有期徒刑期限,是6個月以上15年以下,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判處有期徒刑刑期是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判處有期徒刑最短是六個月,最長是15年。數罪并罰執行的有期徒刑,可超過十五年,但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