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的程序(公證機關可以辦理公證的是)
辦理公證遺囑的程序
法律分析:
變更原公證遺囑,必須到原立遺囑的公證處,按原來立遺囑的法定程序辦理手續,才能用新公證遺囑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如果原立遺囑的公證機關在外地,來去不便,則可以到現在居住地的公證機關辦理新的公證遺囑,并說明原公證遺囑的情況,這樣經辦新公證遺囑的公證處,會通知原立遺囑的公證處,從而保障變更公證遺囑的權利實現。
【法律依據】:
《遺囑公證細則》 第二十二條 公證遺囑生效前,非經遺囑人申請并履行公證程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遺囑人申請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的程序適用本規定。
訂立公證遺囑的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立遺囑人提出申請;
2、公證處受理;
3、遺囑的審查;
4、批準出證;
5、公證書生效;
6、領取公證書。
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五條 二個以上當事人共同申辦同一公證事項的,可以共同到行為地、事實發生地或者其中一名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機構申辦。
第十六條 當事人向二個以上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受理申請的公證機構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指派承辦公證員,并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要求該公證員回避,經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當回避情形的,公證機構應當改派其他公證員承辦。
《遺囑公證細則》
第五條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第六條 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公證處立遺囑的程序
一、到公證處立遺囑的程序是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公證申請表。遺囑人因身體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請求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家中辦理。
申辦遺囑公證要提交的材料:
1、立遺囑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
2、遺囑草稿;
3、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產權證明。
申辦遺囑公證首先要填寫公證申請表,遺囑人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由公證人員代寫,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按手印。
二、遺囑的內容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財產情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4、有遺囑執行人的,應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5、遺囑制作的日期和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后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辦理過程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要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時,除了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遺囑人是年老體弱者、危重病人、聾啞盲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證人員在與其談話時,要錄音或錄像。
公證遺囑采用打印形式,公證人員對遺囑草稿進行審查后打印,遺囑人核對后在打印的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的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簽名或蓋章。上述情形,公證人員應在筆錄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蓋章的,公證人員還要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對遺囑進行公證是現代人的選擇之一,因為如果要想遺囑發生效力并且不存在一些突發情況的話,那么選擇到公證處去進行一個公證,無疑是一種加固法律效力的保障。但是一般情況下必須是由本人親自所前往,否則的話還需要書面上的委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公證遺囑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1、申請遺囑公證。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2、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3、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時,除了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4、公證遺囑采用打印形式,公證人員對遺囑草稿進行審查后打印,遺囑人核對后在打印的遺囑上簽名;5、符合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