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財產分配子女有份嗎(父母財產分配新規定)
父母的財產子女都有份嗎?
父母的財產,子女都不一定有份,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父母的財產與子女沒有直接關系的,父母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來處分自己的財產,特別是父母死亡時還可以訂立遺囑來對財產進行認定,但父母贈予子女的是合法的。
一、父母的財產子女都有份嗎?
父母的財產與子女是沒有直接關系,父母自愿贈與給子女的除外。父母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處分財產,可以通過遺囑來進行處理,也可以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根據《民法典》(2021年月1日起施行)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民法典》(2021年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父母的財產是否分配給子女,應當根據父母的實際意圖來認定,父母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將財產指定給其它人繼承,對于子女而言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獲得法定繼承權的,但必須父母在沒有遺囑進行其它的繼承處理時才有效。
父母的財產兒女平分嗎
法律分析:父母財產子女不一定要平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產由被繼承人分配,沒有訂立遺囑,子女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但特殊情況可以不均等分配。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產由被繼承人分配,沒有訂立遺囑,子女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父母的財產,女兒有繼承權嗎?
您好,繼承權男女平等。女兒擁有法定繼承權,在按照法定繼承分配遺產的情況下女兒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父母遺產。但是如果父母設立遺囑或者遺贈,將遺產留給他人,那么女兒無法繼承相應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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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父母的財產必需分配給子女嗎?
父母的財產不需要分配給子女。父母在世,他們的財產屬于他們個人,不屬于孩子,他們可以任意支配。他們的財產能否分要看父母的意思,如果他愿意,就可以分;如果父母不同意,那就不是分財產,是父母的個人財產受到侵犯,肯定是不能分的。
一、父母的財產必需分配給子女嗎?
父母在世,他們的財產屬于他們個人,不屬于孩子,他們可以任意支配。他們的財產能否分要看父母的意思,如果他愿意,就可以分;如果父母不同意,那就不是分財產,是父母的個人財產受到侵犯,肯定是不能分的。談到子女和父母分家產,很多就認為是理所當然。其實不是的,子女是否可以分家產,應該先明確這個“家產”是什么性質的財產,如果是父母的財產,那應該有父母說了算,如果家庭共有財產,那么共有人可以按份取得。
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遵循什么原則
具體而言,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主要包括:
1、男女平等原則。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而言,男女平等原則體現在夫妻財產關系上,就是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男女雙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對共同的債務、負有平等的清償義務,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別而有差異。
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具體而言,因父母離婚必定對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為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長,有一個相對較好的生活環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財產時給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符合法律的規定。對于婦女,由于受經濟、傳統觀念的影響,在我國其獨立謀生能力和經濟收入,與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時婦女一般在家中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其雖未創造太多的財產,但其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遠遠大于對方,因此分割夫妻財產時對其應給予一定的照顧。
3、有利于生產和生活原則。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從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出發,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實際價值。如對生產可以分給有經營知識和能力的一方,然后由該方給付另一方一半的補償,對于生活必需品應當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給需要的一方等等。
4、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原則。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在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父母雙方的財產是屬于父母的,在處置和分配時也不需要分配給子女,如果經過父母雙方的同意后,也是可以將財產分配給子女的,當父母出現了死亡等意外情況后,其子女也是可以依法進行繼承,同時法定的繼承人會按照平均的原則去進行繼承。
父母的財產子女有繼承權嗎?
法律分析:可以不給,父母對自己的財產有處分權。1,父母可以立遺囑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并且可以指定由任何一個或者幾個子女繼承,也可以指定將財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2,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遺囑中未分配遺產的,應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