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在什么地方執行(拘役一般在什么地方執行)
拘役的執行機關是什么
一、拘役的執行機關是什么
1、拘役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能夠適用拘役判決的機關是人民法院。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二、拘役和管制的區別是什么
拘役和管制的區別如下:
1、含義與性質不同。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2、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
3、對象不同。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而管制適用于罪行性質輕、危害小、行為人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
4、執行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拘役一般在哪里執行?是公安機關的什么部門?43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
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對他人采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將其鎖、捆在某一地點,其犯罪行為較輕,但這種行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隨時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對于這類犯罪,可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
拘役4個月在哪里服刑
法律主觀: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法律客觀: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第55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審核后,報所屬公安機關批準。
拘役在哪里執行
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對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別羈押的人犯,應當分別羈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是在看守所還是在監獄
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后,由公安機關移送看守所執行刑期,不是移送到監獄。拘役只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刑罰。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
只有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才會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拘役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關押的犯罪分子。
(二)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樣僅是限制被執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三)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拘役雖與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樣短期剝奪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質卻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種司法處分,而拘役則是一種刑罰方法,在性質、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以及適用期限與上述幾種拘留措施都有明顯的區別。
(四)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以上是關于拘役的相關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是在什么地方執行
法律主觀:
拘役一般是在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的監管場所執行,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的,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的刑期在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在看守所還是監獄
拘役在看守所。
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后,由公安機關移送看守所執行刑期,不是移送到監獄。拘役只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刑罰。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只有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才會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拘役和管制的區別是什么
1、含義與性質不同: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而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進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
2、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并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對象不同: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而管制適用于罪行性質輕、危害小、行為人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
4、執行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一是探親;二是參加勞動,可以酌量發給報酬。而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后,會作出宣判,如果犯罪較輕的,可以判處管制或者拘役。而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一般是在看守所服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決的執行】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被判拘役在哪里服刑
被判拘役在看守所服刑。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對于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一般采取的是拘留所服刑,具體在哪個拘留所,一般是就近原則,離那里近就在那里,本地有拘留所的,就關押在本地拘留所服刑就行?,F在基本上每個縣都有拘留所了,基本上都是在本地服刑,對于拘役類刑罰,其實靈活性比較大,可以在看守所服刑,也可以在拘役所或者七天監管場所執行。
和監獄不同的是,拘役類的刑罰,每個月是可以回家一兩天的,這也是為什么就近關押的原因,在監獄服刑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是享受不到這種待遇的,而且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可以參加勞動獲得報酬的,也就是說在服刑期間也是可以有工資的,只是工資可能要低一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