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多久屬于事實婚姻
新婚姻法 同居五年算是事實婚姻嗎
同居五年只要是滿足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實質的,就可以按照事實婚姻來處理。事實上,只要是滿足婚姻法的實質要件,不論是同居初期還是同居五年,都可以按照事實婚姻來處理。但是同居關系是不受保護的,雙方之間也沒有權利義務關系。
隨著《民法典》(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新《民法典》同居五年算是事實婚姻嗎
我國在一定范圍內承認事實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處理,不論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個階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實質婚姻關系要件。之后,必須補辦登記,否則不受法律保障。
二、事實婚姻是怎么認定的
所謂事實婚姻,其實就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就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在一起所形成的婚姻。事實婚姻其實也是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只是它不被法律所認可與保護。
事實婚姻-概念: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于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三、新《民法典》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106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四、離婚的規定
一)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愿
離婚必須是建立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的,在此基礎上雙方自愿協議離婚的才有效。也就是說如果某一方不愿意協議離婚,但受到另一方的欺騙、脅迫而達成離婚協議的,該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首先離婚是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的解除。若雙方的夫妻關系不具備合法性,那么對此協議離婚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其次,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離婚才具備法律效力。
同居關系不是受法律保護的,在事實婚姻中,如果涉及到財產的分割的話,專屬于一方的財產,仍歸原有方所有。至于能夠證明是雙方共同財產的,同居雙方各自擁有一半,當然雙方可以協商來分割。但是如果是一方人身傷害的賠償,那么歸受害方所有。
同居10年算事實婚姻嗎
依據我國婚姻法司法的規定,我國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同居是不會形式事實婚姻關系的,只按同居關系處理。
同居不管多少年都不可以算是事實婚姻,我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同居的,只能構成同居關系。就算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承認事實婚姻的時期,事實婚姻也是要滿足實質條件才能成立,而不是以同居時間長短來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
沒有結婚證卻有個孩子該怎么離婚
沒有結婚證但是有孩子怎樣辦離婚視情況而定。
1。如果是結婚證丟失了需要補辦結婚證才能通過協議方式離婚,但是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的,只要求起訴一方有結婚證即可。
2。如果是沒領結婚證的,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除非雙方愿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
(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只能按照同居關系處理。雙方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關于子女和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可以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可以訴訟至法院解決。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